穗工信函〔2015〕59号
各区、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3〕9号),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州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市民营企业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奖励2014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0名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三类企业控股51%以上的企业。
(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通过转型升级,提升产业能级的传统产业)。
(三)2014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事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2014年缴纳国地税总额超过1200万元(或2014年缴纳国地税总额超过800万元,且2014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20%)。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函(见附件2)。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纳税情况表(见附件3、5)。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有下属控股子公司(须持股50%以上或纳入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投资比例未超过50%但纳入合并范围的,需提供列入合并的说明或合并审计报告,下同)或分公司的,提供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含股权比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指标)等文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对申报单位的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截至2014年12月31日,股东为民营控股企业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如股东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工商登记材料,股东或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需提供前十大股东的身份证及持股比例、数量及金额)。
(四)企业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014年度获得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国家级荣誉证书(附件6,提供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现代化、企业文化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于3月23日(星期一)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工信委政务窗口,电子文档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发送至chenyu@gz.gov.cn。
(二)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按照附件1的要求填写和排序),否则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在广州市工信委网站(http://www.gzii.gov.cn)和广州财政网(http://www.gzce.goce.gov.cn)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 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