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节能函〔2015〕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不含深圳),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362号),结合2015年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重点,现就组织2015年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核心任务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开。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选优,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集中扶持、适度倾斜。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试点工程,适度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
(一)园区循环化改造及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省级以上工 业园区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已列入广东省循环化改造试点的工业园区、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支持省市级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采用自动化、信息化 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辖区内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其中,省级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包含电机能效提 升服务平台功能。
(二)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支持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行业能效对标及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三)支持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支持获得2014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
三、支持方式
(一)园区循环化改造及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项目。
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股权投资方式)。
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补助方式)。
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的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分档次进行支持。
3.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省级、市级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二)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
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改项目,按节能量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国家和省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目录中的应用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示范单位。
(三)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2014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给予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在广东省境内的(深圳市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项目,之前已获得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节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必须建设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2)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2500吨标准煤以上(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
(3)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应采用了《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版本,节能部分)》、《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第一批)》和《关于发布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六批)的通告》中的技术(工艺),项目总投资额在350万元以上(含)。
(4)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是能效对标试点行业的组织单位、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
(5)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14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园区基本情况表(附件7)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0)、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需按照《广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编写,方案必须包括具体循环化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内容、实施进展计划、经济指标、绩效目标等)、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没有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财务报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
2.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分析,技术路线,预期目标,工程进度计划等相关内容)、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没有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财务报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
3.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手续材料、第三方审核报告(节能量、投资额审核报告需委托省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或投资额审核机构出具,其中,投资额报告应包括项目投资额及资金实际支出情况、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节能减排成效等相关内容)、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没有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财务报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
4.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投资的股东决议和资金筹措证明、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没有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财务报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
5.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没有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财务报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
能效对标试点行业需提供行业对标指南和工作实施方案(包含行业对标工作进展计划、确定行业标杆和建立行业对标标准等),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能源管理体系试点企业需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见粤经信节能〔2012〕980号)、试点建设效果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粤经信节能〔2013〕408号)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下一步试点示范推广工作计划。
6.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应提交: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8)、“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证书复印件、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没有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年财务报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等材料。
以上各类项目的申请报告封面及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1-附件6。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简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属)申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提出申请。
(二)各地级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省直部门和省属集团负责组织做好下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将汇总表(附件12)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和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下达。
(四)申报数量和时间要求。各市的市级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项目限1个;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需由工业园区打包上报。各市的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和节能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总个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申报总个数不超过2个。
各地级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有关省直部门和省属集团请于3月13日下午17时前将初审合格项目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5份,A4纸张装订成册)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一并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同时,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内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材料(以纸质申报材料为准)。请严格按照时间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均不予受理。
六、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