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一代显示技术产业
(一)OLED。重点建设4.5代以上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形成量产能力,支撑手机显示屏升级换代;围绕面板项目,积极发展与OLED光刻、镀膜、封装、模组以及OLED手机屏应用等环节,基本形成OLED产业链中后端材料、装备、关键元器件等的自我供给,加强与前端生产线设备的全面整合,形成4.5代以上AM-OLED成套生产线的集成能力。
(二)高端TFT-LCD。积极发展配套于高世代液晶面板的关键材料、器件和设备,重点突破液晶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片、新型液晶材料、新型驱动集成电路、高效LED背光源、纳米微晶粒量子点背光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三)其他新型显示。加快激光显示技术、裸眼3D技术产业化步伐,择机发展电子纸、柔性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产品。
二、新型动力电池产业
(一)动力电池关键材料。重点开发高比能量、安全性好、稳定性高、长寿命的新型锂离子动力电池正负极材料;着力提升动力电池隔膜各项性能指标;大力研究开发新型电解质、溶剂和添加剂;跟踪研究车用超级电容系统、高可靠性低成本燃料电池技术。
(二)单体电池结构设计及制造工艺。积极开展单体电池新结构的设计,优化单体电池制造工艺,提高动力电池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单体电池的一致性、安全性、高低温性能及比能量。
(三)电池系统集成。强化动力电池系统集成与电—热综合管理技术,大力发展电池模块化技术及电池管理系统(BMS),开发SOC和SOH判断新技术,提升BMS对电量控制的精确度和延长电池循环寿命的能力。
(四)动力电池自动化生产装备。重点研发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用核心设备,主要包括极片涂布机、热辊压机、极片分切机,全自动卷绕/叠片机等,争取关键性自动化设备基本实现进口替代。
(五)动力电池回收及再制造技术及装备。发展动力电池的专业化回收产业,研发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再生利用成套技术及装备。
三、蛋白类生物药及植(介)入器械产业
(一)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围绕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代谢性疾病等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的创新药物研发,着力解决制约生物技术药物研发及规模化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抗药物、靶向药物、治疗性疫苗、多肽药物等生物技术新药。发展新型载体及细胞规模化培养技术,重点发展基因工程疫苗、多联多价等新型预防性和治疗性疫苗;突破分子诊断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重点开发一批新型病原体诊断试剂,大力发展重大疾病和传染病检测试剂和出生缺陷筛查或检测技术及产品。
(二)植(介)入器械。加快推进基于民用非动力核技术的大型中高端医疗装置核心部件与整机、数字化临床检验分析仪器、新型医学应急救援器械与装备等领域的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发展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先进实用医疗器械以及残障人生活康复辅具、家用医疗器械和其他创新型医疗设备。加快推进心血管支架、软骨、眼角膜等组织工程支架和功能再生组织材料的开发和产业化;加大用于微创手术的材料、介入导管和器械以及医学材料表面处理设备等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三)生物技术服务。逐步完善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发展新药临床前研发和临床试验检测外包服务,扶持第三方公共医学检测、药物安全性评价、技术咨询中介、创新药物规模化可持续制备等服务业发展,推进项目跟踪管理、新药申报、市场调研、技术与成果交易、知识产权办理、融资等服务业发展。 (四)特色南药。加强对产品前景好、市场需求大、附加值高的特色南药名优品种进行二次开发,努力构建涵盖道地药材种植、创新药物研发以及中成药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的,以创新药物、名优中成药、中药饮片、道地药材等产品为重要支撑的特色南药产业发展体系。
申报要求
一、项目建设类型。试点项目包括创新成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两类。创新成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须包括创新研究开发、研发平台建设及产业化等相关内容。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技术创新平台、技术服务平台等,要体现为行业(区域)服务的公共性原则。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或服务能力),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较高的资信等级,原则上单位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三、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的建设方案可行、规模合理;项目投资规模合理,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合理、年度投资方案可行,项目新增投资资金已基本落实。
四、项目技术能力和建设条件。项目主要关键技术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产品技术含量高,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清晰合理。项目所涉及的立项、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环境保护评价、节能审批等相关建设条件均已落实。
五、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其中新建项目原则上须于2015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并预计能于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内容,并实现规模生产能力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六、其他。对于已获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中央和省其他同类专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如已获支持项目不能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则不能再申报2015年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