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201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5年度国家高企复审集中一批受理。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同时在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填写业务受理单。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5月15日——6月15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5月15日——6月17日。
二、申报条件
2012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证书编号GR2012********)
三、申报程序
(一)登陆高企工作网系统,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系统中的《调查问卷》并提交。
(二)在高企工作网电子数据申报受理时间内如实填写数据,按要求上传文件,并提交数据。
(三)报送纸质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材料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报电子材料并完成提交。可参考《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 (可从高企工作网下载)及《深圳市201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操作注意事项》(附件1)。
(二)纸质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生成的《复审申请表》;
2.材料目录;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编写提纲可参考附件2);
5.知识产权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
7.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加盖企业公章);
8.由具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原件)(财政委发布的具资质中介机构名单 见附件3)。
9.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验原件、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11.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证明材料。
(三)材料装订要求
1.复审材料请使用红色封面,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报年度,并尽量采用双面打印或复印。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请在封面注明企业变更前后的名称,以及变更的类型(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
2.请按纸质材料顺序装订,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在“材料目录”内注明相应的页码范围。
3.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并在封面注明。请申报企业另行保留一份副本备查。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复审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复审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引政资助信息网的“企业认定”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