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广东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广工作方案
(修改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根据国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我省“单一窗口”建设推广工作,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顺应当前国际贸易便利化趋势,以有效监管为基础,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为目标,以不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兼顾现状、总结经验、统筹资源、把握后发优势,通过推进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平台体系建设,以及依托该体系的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体系建设,优化口岸业务流程,完善口岸服务体系,提高口岸服务与监管效能,促进口岸管理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起与我省外贸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口岸软环境。
二、总体布局
广东电子口岸及地方电子口岸组成的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平台体系,是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应用体系的基础支撑,两个体系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全省口岸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推进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建设,分为推进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和“单一窗口”应用体系(统称“省级平台”)、地市级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应用体系(统称“市级平台)建设两个层面。“省级平台”是主平台,是省级唯一的统筹全省口岸大通关数据交换平台;“市级平台”作为“省级平台”的分平台,是“省级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有条件、外贸体量和口岸通关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市,可以建设实体“市级平台”,暂不具备条件、外贸体量和口岸通关量较小的地级市,可以依托“省级平台”建设虚拟“市级平台”。
三、功能定位
“省级平台”发挥全省统筹协调服务优势,立足为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单位以及各“市级平台”提供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基础服务,牵头推进落实中国电子口岸的全国统一版应用项目和国家各口岸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在全省推广运行,牵头建设全省或区域性共性需求应用项目并进行推广部署,同时统筹指导“市级平台”建设。“市级平台”在协助“省级平台”建设共性需求应用项目和运行推广,面向用户提供本地化服务;充分发挥贴近业务和本地化服务优势,拓展个性化和特色项目,逐步实现上下优势互补和互联互通。
四、建设原则
(一)政府主导、联合共建。“省级平台”由省政府主导建设;“市级平台”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主导,依托广东电子口岸平台资源或本地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建设。驻粤各口岸查验单位按照“共建、共管、共享”的原则,支持参与“省级平台”建设,协调指导“市级平台”建设。
(二)统一品牌、互联互通。按照“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的要求,逐步推进界面设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统一和协调,逐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上下互联互通。同时,充分尊重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合理利益诉求,在确保安全有效监管前提下,重点推进口岸信息渠道畅通和资源整合,实现横向互动联通。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全省“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选准重点项目和试点口岸,积极开展先行先试;适时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在全省口岸全面推广。
(四)标准规范,确保安全。遵从国家和行业标准,加强全省“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制订全省统一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建设运维管理机制和制度,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五、建设目标
到2020年,建成符合“单一窗口”建设管理规则和通行标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具有广东特色的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基本实现大通关“一站式”服务。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平台统一接入、一次性递交满足口岸管理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口岸管理部门处理状态和监管指令通过“单一窗口”平台统一反馈给申报人,并实现与口岸经营场所等单位的信息交互;口岸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并按照确定规则,共享通关信息和监管资源,实施联合协同监管。
(一)第一阶段(2016年)目标。加强省级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为省级“单一窗口”应用提供基础支撑。总结广州、深圳试点和东莞“三互”大通关试点经验,依托省级电子口岸平台重点开发数据交换平台、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出境船舶统一申报、舱单统一申报、通关信息查询等功能,以及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落地实施的具有区域共性需求的信息化项目,选择东莞、佛山、湛江、汕头等市先行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市,初步建成省级“单一窗口”。同时,推进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及“单一窗口”标准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促进省、市两级电子口岸平台互联互通。
(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目标。研究开发其他类型运输工具申报、出入境人员预申报、贸易许可申报、企业资质申报、国际快件申报、国际邮包申报、危险品统一申报等功能,不断丰富省级“单一窗口”功能和扩大应用范围。力争2017年底前,通过省、市两级电子口岸平台,将“单一窗口”推广到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口岸。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及“单一窗口”标准体系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省级电子口岸平台与部分市级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目标。省级“单一窗口”功能更加丰富和完善,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及“单一窗口”体系,统一品牌、标准和安全认证,省、市两级电子口岸平台全面实现互联互通;稳步推进与泛珠三角地区及其他沿海、内陆及沿边地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争取国家支持,探讨推进与港澳“单一窗口”对接,研究推进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六、主要任务
(一)加快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平台体系建设。推进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平台体系建设,关键任务是加强省级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增强其在口岸信息化建设中作为全省网络、数据和应用中心的作用;重点任务是以省级电子口岸平台为中心,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推进省级电子口岸平台与相关市级电子口岸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实现在广东电子口岸统一品牌下的全省电子口岸体系建设。主要任务有:
1.加强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省级电子口岸平台是省级“单一窗口”运行的基础支撑,是全省唯一的省级口岸大通关数据交换平台,也是全省电子口岸平台体系网络、数据和应用的中心枢纽。近期建设重点:
——加快省级电子口岸平台网络、计算、存储和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统一的数据中心、交换共享平台、数据传输通道、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系统容灾等建设,不断提高省级平台容量和性能,构建安全、可靠、高效的基础运行环境。
——加快推进省级电子口岸平台与驻粤口岸查验单位系统对接的统一数据通道建设,逐步推进跨境、跨省、跨区域的数据通道建设,为全省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建设提供统一数据传输通道支撑。
——加强省级电子口岸平台自身安全防护功能建设,保证企业、政府部门及个人用户的接入安全和数据安全。
——依托省级电子口岸平台推进全省具有共性需求的应用项目开发建设,当前最迫切的是省级“单一窗口”以及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项目。
——同步规划和推进全省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及配套的用户管理平台建设,结合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建设,积极向国家申请在广东试点“一卡多证”等“统一身份认证”模式。
通过以上建设,实现全省电子口岸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和规范登录,实现全省电子口岸平台的业务数据汇集并构建全省进出口相关的核心数据库,实现基于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规范的全省电子口岸平台数据集中交换和共享,逐步推进全省电子口岸平台与国家相关部门互联,以及跨区域、跨省、跨境的数据通道在省级平台统一实现,并逐步实现全省电子口岸信息安全防护和系统容灾备份的统一规划设计和实施。
2.推进省、市两级电子口岸平台的协调发展。市级电子口岸平台作为省级电子口岸平台的分平台,是省级电子口岸平台的功能延伸,与省级电子口岸平台是功能互补、合作发展的关系,是与当地园区管理系统、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驻地口岸查验单位业务协同的载体。市级电子口岸平台在做好本地平台开发建设和运维的同时,积极为辖区内的用户提供本地化的服务,与省级电子口岸平台保持品牌统一和数据互通。
现有地市实体电子口岸平台的“存量”应用项目,可以维持现有运作模式,也可经省、市协商一致后,将一些具有全省共性需求或区域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复制移植提升到省级电子口岸平台部署运行;其“增量”应用项目主要满足本地区改革发展和个性化特色需要,避免与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在建或拟建项目存在功能雷同或定位冲突。一些进出口业务体量不大、对实体平台建设需求不迫切的地市,可考虑采取虚拟化运作方式,依托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实现本地功能需求。
(二)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应用体系建设。当前,“单一窗口”是电子口岸平台最重要的应用,也是推动电子口岸迈上新台阶的有力抓手。
1.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标准规范。在前期广州、深圳“单一窗口”试点和东莞“三互”大通关试点基础上,总结和提炼“单一窗口”建设标准规范,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单一窗口”身份认证、业务管理、表单字段、基础码表、数据交换、开发接口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拟建设的省、市两级“单一窗口”,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建设;已有的地市“单一窗口”,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逐步进行改造,以实现各级“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和相关数据在省级平台的集中汇聚,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和应用孤岛。加强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合作,争取将广东经验升级为全国“单一窗口”建设的标准规范。
2.推进省级“单一窗口”应用项目建设。省级“单一窗口”重点开发建设具有全省共性需求、或跨部门和跨区域应用、或对接国家“单一窗口”、其他省市和港澳地区“单一窗口”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单一窗口”的应用项目,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信息互换,满足全省通关便利化、执法统一规范化、作业一体化等需求。近期主要开发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水路运输工具申报系统、舱单申报系统、通关信息查询系统、 “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系统”等应用项目,组织开发支持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落地实施的配套应用项目如“粤港澳游艇自由行通关管理服务系统”等,稳步推动“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系统”所依托的外部公共端整体纳入省级“单一窗口”建设体系。下阶段,将根据实际需要,开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口岸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多式联运口岸综合服务系统等功能。
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省级平台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市级平台开发建设部分涉及改革的“单一窗口”应用项目,先行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提升部署到省级平台在全省推广应用。
3.推进市级平台“单一窗口”应用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地方贴近口岸工作一线的优势,开展先行先试改革项目的开发应用,重点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口岸应用项目和省级平台委托开发的试点应用项目,通过积累经验和做法,为创新项目提升到省级平台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各市级平台开发建设的应用项目,应充分利用省级平台的对外数据通道和数据交换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地方数据中心、地方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地方政府口岸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的数据交换。
4.加快省级平台“单一窗口”系统试点推广。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和准备工作情况,省级“单一窗口”系统先行在汕头、佛山、东莞、湛江等市开展试点。试点成熟后,逐步在全省铺开推广。
(三)推进全省“单一窗口”大数据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单一窗口”建设,开放口岸管理相关业务数据通道。建立和完善口岸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平台,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和管理规范,明确数据共享的责任和义务,厘清数据共享的范围和边界,逐步推进省市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口岸查验单位之间、口岸查验单位之间,以及省级“单一窗口”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口岸相关数据开放和共享。逐步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将港务、工商、税务、银行、外管等各口岸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逐步纳入到数据开放共享的体系中来。
2.建立决策支持大数据应用体系。依托省级“单一窗口”汇集的口岸业务核心数据库,建立覆盖全省的口岸数据综合分析数据库。加强与口岸查验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关联分析和综合利用,建立全省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的大数据应用体系,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精准性。
3.建立大数据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省集中、统一的进出口数据资源优势,在符合口岸查验单位的相关数据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建立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口岸行业数据对企业的开放、共享和应用,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助力企业的精准化发展。
(四)建立完善省、市两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体系。
1.合理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省级平台”由广东省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运维;“市级平台”由地市政府负责组织具体运维;地市级虚拟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地市政府自行组建实体开展应用层面的运维,也可委托“省级平台”统一开展运维,但地市级虚拟平台后台基础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主要由广东省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与各级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对接的相关口岸查验单位“部门端”系统,主要由各部门负责维护,各级电子口岸平台运维实体予以配合。
2.建立完善运行维护服务体系。建立省、市两级平台的协同运维保障联系配合机制和热线服务,加强省市平台间以及与口岸查验单位联动;建立故障分析处理和报告制度,制定业务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跨部门协同的运维标准流程和规范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强专业运维服务团队建设,完善业务和技术培训机制。
3.建立完善信息安全和容灾保障体系。遵循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在国家、省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省、市两级平台的信息安全顶层设计,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完善安全应用支撑平台,以保障两级平台信息安全和运行稳定。研究推进省市两级平台容灾备份体系建设,在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省级平台”可作为“市级平台”容灾备份中心,也可以选取具备条件的“市级平台”为“省级平台”容灾备份,避免重复投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参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将统筹协调和指导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单一窗口”建设及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等工作,纳入广东省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口岸联席会议)职责范围。落实省政府部署,由省口岸办牵头会同驻粤口岸各查验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和全省“单一窗口”建设推广。各地政府应根据工作任务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地方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建设推广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地方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是地方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由地方负责建设和推广。省级电子口岸平台、“单一窗口”等政务应用项目的建设及相关运行维护所需的资金,在省财政已安排资金基础上,由省口岸办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申请。
(三)加强宣传推广。省、市电子口岸建设和“单一窗口”建设牵头部门,要结合推进工作进展,组织会同各参建、共建单位建立专门宣传培训机制,扎实做好电子口岸及“单一窗口”业务培训和推广,指导广大外贸企业、口岸经营单位熟悉操作规程并积极运用电子口岸,着力提高平台使用率,使通关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真正惠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