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扶持办法 为全面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 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 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16﹞118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 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佛府〔2019〕1 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 市南海区强化制造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 〔2022〕54 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
为推动南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突出企业创 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推动创新平台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发挥科技创新平台技 术支撑和服务企业作用。
二、扶持措施
(一)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扶持 1.对新认定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 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 500 万元、100 万元。 2.对新认定为企业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 2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扶持 1.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扶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成效给予以下扶持,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 限为 100 万元。 (1)对研发经费投入有增长,且同比增长小于 15%的企业, 按照申报年度企业在税务部门核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的 1%给 予资金补贴(若企业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或前一年度 的研发经费投入为 0,按本条进行补贴); (2)对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 15%—20%(不含)的,按照 申报年度企业在税务部门核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的 1.5%给予 资金补贴; (3)对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 企业在税务部门核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的 3%给予资金补贴。 2.研发经费投入归集工作补贴。鼓励企业完善研发工作体系, 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并按照一定的工作成效给予工作补贴: (1)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 500 万元—5000 万元(不含)的 企业,给予 5000 元工作补贴; (2)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 万元 工作补贴。
(三)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依托单位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 50 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扶持 1.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购买 我区科技创新平台及其全资子公司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且签订 技术合同的交易额 10 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 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2.对科技创新平台与我区企业合作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且获 得省级(含)以上认定的,给予科技创新平台 5 万元/家的奖励。
(五)“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专项扶持 围绕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前沿新材料、高端 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等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 产业,在全区支柱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标杆高新技术企业 等科技型企业中,开展“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工作, 推动我区产业系统转型升级。“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 目以企业自筹和吸收社会资本投入为主,政府扶持额度不超过项 目研发投入总额的 30%;企业与本地科研创新平台开展研发合作 的,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 35%;根据研发项 目的规模、技术先进性、投入产出等,评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 目和一般项目三类;重大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为 5000 万;重点项目 支持额度最高为 500 万元;一般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为 100 万元。 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进度拨付。
(六)科技进步奖扶持 1.对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 术奖获奖项目给予扶持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1000 万元, 一等奖奖励 500 万元,二等奖奖励 300 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奖励 500 万元,一等奖奖励 300 万元,二等奖奖励 100 万 元。 2.对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作为参与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 获奖项目分别给予 20 万和 10 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是在佛山市南海区注册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 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 6 — (二)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 业在申报奖励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辅助账),申 请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扶持的还需要提供年度统计报表(企业研发 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三)申报“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的,申报单位必需在申 报年度或其上一年度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获得多个国家级、 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或重复认定的,对其依托单位 只给予一次“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四)企业申报“研发经费投入归集工作补贴”需提供年度 统计报表、季报报表及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 (五)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为经省科技部门发 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六)本办法所指的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是由南海区科 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建设并具备产品、技术、体验、互动、交易、 论坛等为一体的线上线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七)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由南海区与高校、科研 院所合作共建的,并具有技术转移、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孵化 企业等功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区科学技术局定期公布名单) (八)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合同为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符 合扶持条件的技术合同。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技术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技术转包、产品 销售的; 2.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
四、管理要求
(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扶持奖励申报,区 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符合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扶持的 企业名单。 (二)区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核以及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 查,对项目申报主体纳入南海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弄虚作假 骗取扶持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获得认 定资格之日起 3 年内被撤销资格和不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 审计、评估、验收工作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扶持项目、 追回扶持资金、5 年内停止其申报本办法扶持项目的方式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近 5 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企业(单 位)已获得区级同类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四)奖励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研发投入方面,相关单位必 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 区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扶持奖励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流程 等,以区科学技术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 订)》(南府〔2020〕23 号)、《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区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南科〔2020〕61 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 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