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信标准函〔20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84号)《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申报工 作的通知》(粤财预〔2015〕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企业转型升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库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引导作用,推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企业转型升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库申报包括制造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等3个专题。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企业转型升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库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关附件。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推荐部门同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报送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二)地市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上报时需附项目推荐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项目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排序列入2016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专项资金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库。
四、申报时间
纸质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贴标签,一份)于2016年3月9日20:00前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统一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标准与应用处,邮寄请用EMS),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3月4日
附件1
2016年省级财政资金企业转型升级(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域)项目库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以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大数据交易流通体系、促进大数据产业聚集为抓手,全面推进我省大数据产业和应用发展。
二、申报专题
专题1:制造业大数据平台建设
1. 项目目标及内容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重点面向智能装备、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电子通信设备、家电、纺织等领域,鼓励龙头企业与行业协会合作,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制造业行业大数据平台。通过平台为企业提供数据共享、云计算、IT支撑等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行业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及应用等服务;与企业情况综合数据库、经济预测分析数据库、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综合数据平台对接,实现平台间的数据资源统筹管理与共享;定期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全省行业数据分析报告,实现政府、企业数据互动共享双赢,以数据驱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2.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熟悉申报项目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具有开展全省制造业重点行业大数据收集、分析、服务的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3、2014年利润之和为正值;2015年1-3季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优势。
(4)申报项目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有清晰的发展计划、管理章程和独立运营机制,有较强的行业发展需求和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5)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的入驻企业数;平台收集、交换共享的数据量;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平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3. 项目实施期限
不超过3年。在项目实施期内,平台的运营期(即完成研发,正式投放市场进行运营)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补助方式和申报额度
直接补助。申报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专题2: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
1. 项目目标及内容
支持建设广东省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形成数据汇集、整理、加工、存储 、定制、交易等商品化运作机制,加快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主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
2.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不允许联合申报。
(2)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3、2014年利润之和为正值;2015年1-3季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大数据服务和支撑能力;具备大型综合交易与交易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4)项目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有清晰的发展计划、经营模式、管理章程和独立运营机制。
(5)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交易的数据量;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等。
(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3. 项目实施期限
不超过3年。在项目实施期内,平台的运营期(即完成研发,正式投放市场进行运营)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补助方式和申报额度
直接补助。申报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专题3: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
1. 项目目标及内容
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地市或龙头企业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区(含在建和拟建),搭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培育聚集一批创新型大数据企业,打造适应大数据创业创新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促进大数据产业聚集,完善大数据产业链。
2.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承担大数据相关产业园区的筹建或承建工作,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5年1-3季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对大数据园区开展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4)申报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有清晰的大数据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并已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
(5)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园区入驻的企业数;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等。
(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3. 项目实施期限
不超过3年。在项目实施期内,园区的运营期(即完成建设,正式运营)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补助方式和申报额度
直接补助。申报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