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开展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至9月30日。
二、申报事项
(一)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包括①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②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二)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包括①已认定未兑现完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②已享受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③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三)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四)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奖
三、申请条件与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条件及材料详见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四、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访问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五、重要说明
本年度总部型企业高管人才奖申报事宜,以后续另行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请密切关注有关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
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五)《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二、申请对象
1.已获第一期落户奖的总部型企业,申请兑现第二期落户奖;
2.2023年度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3.企业属于2017年1月1日之后落户南沙且未享受落户奖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办事指南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办事指南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四、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五、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9月30日
六、申请材料
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目录装订成册(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打印)。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认定及奖励申请表》(须上传word文件)。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的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五)下属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提供申请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需体现最新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供授权管理书(对下属企业无控股关系的需提供)。
(六)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排行榜、跨国公司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按该类型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提供)。
(七)申请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验资报告及增资银行水单(按实缴注册资本申请落户奖的企业须提供)。
补充说明: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请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二)部门审查。
发改局会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企业行业类别、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有无违法违规等事项。
(三)会议审定。
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改局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2-1:
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办事指南(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五)《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二、申请对象
未享受总部奖励,在2023年度新申请总部型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办事指南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办事指南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四、奖励标准
1.对2017年1月1日之前落户并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2.对2017年1月1日之后落户并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0%的奖励。
3.对2017年1月1日之后落户、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按照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五、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9月30日
六、申请材料
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目录装订成册(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打印)。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认定及奖励申请表》(须上传word文件)。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的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五)下属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提供申请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需体现最新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供授权管理书(对下属企业无控股关系的需提供)。
(六)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排行榜、跨国公司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按该类型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提供)。
(七)申请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补充说明: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请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https://qiye.gzns.gov.cn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二)部门审查。
发改局会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企业行业类别、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有无违法违规等事项。
(三)会议审定。
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改局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2-2:
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办事指南(已认定未兑现完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五)《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二、申请对象已认定未兑现完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办事指南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办事指南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四、奖励标准
(一)对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或迁入的企业
对2017年1月1日之前落户及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累计5年95%的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落户及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按照超基数部分的95%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
(二)对2020年1月1日起注册或迁入的企业
对2020年1月1日之后落户及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0%的奖励。
对2020年1月1日之后落户、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并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五、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9月30日
六、申请材料
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目录装订成册(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打印)。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认定及奖励申请表》(须上传word文件)。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的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五)下属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提供申请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需体现最新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供授权管理书(对下属企业无控股关系的需提供)。
(六)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排行榜、跨国公司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按该类型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提供)。
(七)申请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补充说明: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请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二)部门审查。
发改局会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企业行业类别、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有无违法违规等事项。
(三)会议审定。
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改局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2-3:
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办事指南(已享受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二、申请对象
已兑现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在本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可直接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省一级以及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市认定总部企业等。该类企业可放宽“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的条件限制。
(1)世界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央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6)省一级以及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应以外商控股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7)独角兽企业是指在最新一轮市场投融资后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且未上市的企业(具体以区独角兽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8)上市企业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内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完成境外上市备案并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具体以区金融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9)市认定总部企业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经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2.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及经济贡献总额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1)工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或产值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②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本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400万元。对外资及港澳台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含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非农业生产企业。
(4)本办事指南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办事指南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是指企业及其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本区形成的营业收入(产值)、经济贡献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股权关系以纳税年度的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四、奖励标准
以企业申报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经济贡献总额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60%的奖励;经济贡献总额同比未增长的,该年度不予奖励。
五、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9月30日
六、申请材料
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目录装订成册(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打印)。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认定及奖励申请表》(须上传word文件)。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的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五)下属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提供申请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需体现最新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供授权管理书(对下属企业无控股关系的需提供)。
(六)世界500强排行榜、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的央企名录、跨国公司批复文件、企业获得境内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明、独角兽企业认定文件(公示)、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文件(公示)等佐证材料(按该类型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提供)。
(七)申请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补充说明: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请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二)部门审查。
发改局会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企业行业类别、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有无违法违规等事项。
(三)会议审定。
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改局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3:
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五)《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二、申报对象
1.已认定未兑现完毕的总部型企业;
2.2023年度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3.企业属于2017年1月1日之后落户南沙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办事指南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办事指南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四、奖励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总部型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9月30日
六、申请材料
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目录装订成册(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打印)。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认定及奖励申请表》(须上传word文件);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的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五)下属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提供申请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需体现最新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供授权管理书(对下属企业无控股关系的需提供)。
(六)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排行榜、跨国公司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按该类型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提供)。
(七)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场地说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2.当年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八)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购买合同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二)申请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补充说明: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请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二)部门审查。
发改局会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企业行业类别、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有无违法违规等事项。
(三)会议审定。
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改局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4:
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五)《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二、申报对象
1.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2.2023年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办事指南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办事指南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四、奖励标准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本条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企业(即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同时被评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只享受一次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9月30日
六、申请材料
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目录装订成册(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打印)。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认定及奖励申请表》(须上传word文件)。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的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五)下属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提供申请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需体现最新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供授权管理书(对下属企业无控股关系的需提供)。
(六)世界500强排行榜、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排行榜、跨国公司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按该类型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提供)。
(七)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总部、全球总部,以及首次入选世界500强排行榜、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证明材料,及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八)申请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补充说明: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请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https://qiye.gzns.gov.cn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二)部门审查。
发改局会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企业行业类别、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有无违法违规等事项。
(三)会议审定。
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改局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追缴相关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