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制造业当家”,深化落实“产业第一”工作总抓手,拉动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快速增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资金支持的专题、条件和标准如下:
专题一:技术改造固投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
2.项目新购置设备200万元(不含税)以上;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4.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6.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
(二)奖励标准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不超过15%、厂房(或生产车间升级改造)投资额(不含税)不超过2%的奖补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厂房奖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厂房投资不受理单独申报。
专题二:贷款贴息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
2.项目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纳入工业投资、技改投资统计;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且项目贷款未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5.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奖励标准
对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按照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
(三)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珠工信〔2021〕259 号)贴息支持对象范围及贴息补助金额上限,按本专题执行。其他不变。
专题三:投资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
2.项目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或完成设备等技术改造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
4.项目按规定纳入2023年工业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二)奖励标准
给予项目实际负责人最高一次性奖励46.8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入库工业投资金额均达到5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均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10万元;均达到1亿元(含)-5亿元奖励15万元;均达到5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万元;均达到10亿元(含)以上奖励3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奖励较上述标准上浮20%。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际投资额和入库金额达到标准的,奖励金额上浮30%。
专题四:入库奖励
(一)基本条件
项目纳入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入选项目库但未列入资金项目计划。
(二)奖励标准
按经核定的设备投资额不超过7.5%的奖补比例予以奖励。实际奖补比例可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调整。
专题五:创新能力建设
(一)基本条件: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500万元。对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的,按不超过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的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15%的比例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少不低于20万元。
专题六:新项目加快投产
(一)基本条件:企业当年注册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
(二)奖励标准:对当年注册当年升规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与现行小升规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题一至五,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专题申报。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厂房投资、研发设备投资等)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的支持。鼓励企业以自主创新的方式开展技术改造,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2022年工业投资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增速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可给予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统筹用于支持本区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选取部分或全部专题开展申报(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最终奖补专题及奖补金额。专题四可视情况免审即享。
(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题需按照文件的通知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编写工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递交纸质申请资料,完成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专题五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奖励,需提交书面请款申请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拟定资金计划,并报局党组会议研究。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项目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五)获得财政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技术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不定期对获得技术改造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原则上5年内停止申报工信类专项资金资格。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