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重要支撑,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重要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产业链协同发展扶持】
鼓励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支持区内电池企业在矿产、原材料等资源丰富地区投资建设锂矿、正负极和辅助材料、电解液等项目,并与区内储能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建立紧密协同发展机制。对与区外企业合作建设提升关键基础原材料供应链稳定
性、增强产业链粘合度的项目,并将项目产值规统到我区的企业,视项目贡献情况,最高给予 50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储能推广应用扶持】
鼓励区内储能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针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布局储能系统,对装机容量 1 兆瓦及以上的储能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 0.3 元/千瓦时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 2 年,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核心技术突破扶持】
对推动重点储能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对成功攻克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发榜企业是我区储能重点发展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聚焦储能领域提出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发榜企业需具备项目攻
关所需的自筹资金、研发配套设施等基础支持条件。项目研发成功后,保证成果能在本区落地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六条 【平台载体认定扶持】
对储能领域首次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研发机构或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储能领域首次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扶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人才扶持】
储能领域紧缺骨干人才奖励。鼓励重点储能企业引进和培育紧缺人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进入我区储能产业链企业库、人才库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层骨干人才给予每人 3 万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八条 【国内外市场拓宽扶持】
加快本地企业储能项目海外承包建设工程,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实施储能建设运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活动扶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储能行业展会,按参与展会活动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的 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贴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条【重点项目扶持】
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项目获得审批之后给予直接补助。支持额度按照区政府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予以确定,并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直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达到招标额度的须进行公开招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附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
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