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优质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我镇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我镇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南府〔2022〕5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及境外资本市场(如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大沥镇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第四条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800万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
第五条 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25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10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5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1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25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及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回执奖励的企业奖励225万元,未获得新三板创新层辅导备案受理回执奖励的企业奖励175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25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二)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100万元;
(三)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50万元;
(四)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
(五)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25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四)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成功挂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或净利润达2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12.5万元挂牌奖励。符合多项的,不重复奖励:
(一)企业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审核成功在该中心挂牌的。
(二)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的企业。(“融资”是指以股份转让、增资扩股、股权质押以及其他方式完成的融资,且累计融资金额达5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25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5000万元),奖励5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62.5万元。
第十三条 镇内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大沥镇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25万元;
(二)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50万元;
(三)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75万元;
(四)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镇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25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住所迁至大沥镇后支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区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将住所迁入大沥镇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将住所迁入大沥镇的,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250万元)给予奖励;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大沥镇已完成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镇内直接控股的企业,首发募资奖励资金在规定的募集资金投放于镇内并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第十七条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企业可向大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经发办)推荐1家辅导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机构)申请辅导奖励。辅导机构成功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佛山扶持通上申请通过后,向镇经发办递交相应的纸质申请。经镇经发办按照议事决策制度报请研究同意后实施奖励。其中,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和融资奖励须先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镇政府设立“大沥镇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镇经发办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
第二十条 成功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的企业,10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含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须全部退还。
第二十一条 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申请融资类奖励的,企业年地方贡献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获高级别融资奖励者不兼得低级别奖励,如此前已获得低级别奖励的,应抵减已获得的融资奖励再进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125万元为限,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62.5万元为限。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相关扶持,且不得重复申报我镇现行其他同类政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镇经发办报请镇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2022年2月2日(含)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可扶持奖励项目,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的扶持奖励标准执行,直到奖励结束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5年2月1日。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并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到奖励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