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中央财政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申报指南
为规范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发挥对外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申报项目相关业务资格。
营业执照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相适应的资格备案或授权。
(三)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为国家或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相应产业,且与外经贸发展直接相关。针对相关产业的服务,所服务对象覆盖70%的企业或不低于10个。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可以保持项目持续运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方向及内容
2019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资金对区域品牌培育事项及提升特色产业在国内外的整体影响力事项进行支持,包括:
(1)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建设。支持内容包括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设计、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及其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宣传推广。
(2)基地整体推介事项。包括:基地企业抱团参展(须含显示基地区域品牌或基地特色的集体特装,或其他对基地进行整体宣传推广的事项,下同);企业交流对接活动;基地产品集中展示;专场推介宣传活动、基地广告宣传。支持内容包括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集体特装费、广告、宣传资料设计及制作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组织基地内企业抱团参展组织费用。
(3)公共培训。指针对基地企业的外经贸、财政、税收、海关监管及金融政策、法规的宣讲及培训活动。支持内容包括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公共培训组织费用(含专家费用)。
(4)海外仓建设。指为基地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海外仓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支持期限及标准
(一)支持期限。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非定额类以发票开具日期,定额类以参展日期或开展培训日期或注册日期为准,集体商标或原产地标志商标注册首次申请补贴不受时间限制)。
(二)支持标准。
1.对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设计、注册,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及其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宣传推广费用支持标准为:每个注册商标给予注册者一次性支持30万元;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标准及使用规则制订、宣传推广的给予30万元支持。
2.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集中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组织费用支持标准为:在国内举办国际性展,基地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6万元的支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3万元的支持;举办国外展,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10万元支持,参展企业15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20元支持;组织企业参加国外展,参展企业8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5万元支持,参展企业15家或以上的,每场给予10万元支持。
3.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外经贸、财政、税收、海关监管及金融政策、法规的宣讲及培训活动组织费用的支持标准为:参加培训人员达20人或以上的,每场给予1万元支持。其中外经贸宣讲及培训活动限6场,其余宣讲及培训活动限1场。
4.对其余支持内容,按照不超过符合规定投入金额的70%给予支持。
5.项目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计算后支持金额未达2万元人民币的不予支持。
四、申报材料、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顺序、按本文及附件的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陈述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复印件)、相应数量的服务证明材料、经中介机构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完本报告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诺(正本)等。
2.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每场活动或事项的基本情况、活动或事项的必要性等。
3.2019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申请表(附1)。
4.2019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发票汇总表(附3)。
5.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实际支付所产生的发票(详见清单的须提供清单,应签订业务合同的须提交业务合同),国外费用付汇单等凭证(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
6.集中举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与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博览会的,应提供招展(组展)通知、企业报名资料,出展证明材料,抱团参展活动能够明显体现出基地所在区域与特色产业名称的证明材料。
7.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工作站开展公共培训工作的,应提供培训通知,企业报名表或培训时的签到表、培训资料等开展培训的证明材料。
8.集体商标、原产地标志商标复印件。
9.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报程序。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对辖区内相关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行文报送省商务厅(贸管处)。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申报按属地原则办理。
(三)申报要求:
1.已享受政府相类似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2.单张发票金额不得低于500元人民币。
3.申报项目须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胶粘装订成册,申请报告、申请表、承诺书均需加盖公章,整本材料加盖骑缝章,一式5份;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媒介3份;可编辑的附3、附4电子数据1份。
4.网上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应按规定在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
5.项目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过期不予以受理。
五、审核及拨付
由省商务厅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省商务厅对评审结果复核后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和下达,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2
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茧丝绸事项)申报指南
为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发挥茧丝绸产业对扶贫的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修订)》(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项目支持重点,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重点
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建设推进茧丝绸产业提质增效的通知》(商运函〔2017〕94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 137号)规定,2019年度茧丝绸项目支持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建设,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重点支持蚕桑基地平整改造、桑苗栽种,小蚕共育室、养蚕大棚、大型蚕房、蚕桑资源循环利用设施等蚕桑农业设施建设,蚕业生产设备与器具的更新改造等。
三、申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项目应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间完成建设的项目,符合本项目支持重点方向、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且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
(二)建设内容。
1.建设规模化集约化蚕桑示范基地。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桑园,开展蚕桑基地平整改造、桑苗栽种,配套建设小蚕共育室、养蚕大棚、大型蚕房及蚕桑资源循环利用设施等蚕业生产设施,推进统一饲养,实现绿色生产,提高桑园产量、蚕茧质量和综合效益。
2.提升蚕桑生产科技水平。配置蚕桑生产机械设备与器具,开展蚕桑关键科技攻关、蚕业生产设备与器具的更新改造等,集成蚕桑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提高蚕桑病虫害防治和技术服务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劳动生产率。
3.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着力培育一批蚕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采取订单农业、返租倒包、二次返利等方式,密切外贸龙头企业与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
(三)建设标准。
1.主体要求。申请企业(即项目实施主体)应为茧丝绸龙头企业,作为桑园经营主体或与桑园经营主体(个人、企业或合作社)签订5年以上(含)的蚕桑生产、技术服务和蚕茧销售合同,组织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建设。
2.面积要求。项目建设的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原则上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单个桑园经营主体管理的桑园不少于20亩,并需配置位置临近、规模匹配的蚕室(蚕棚)。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3.质量要求。项目建设的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栽桑、养蚕、茧质保全等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建立蚕茧质量动态检测制度,确保质量高于本地区平均水平。
四、资金支持标准
坚持扶优扶强,强化扶贫导向,采取项目法组织申报和遴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的资金给予事后奖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项目相关业务情况和实际投资规模,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情况,申请支持资金额度。
(二)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项目)申请表(见附1)。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
(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逐项列明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实际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支出明细及汇总金额,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质量、技术、效益和国际竞争力情况,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情况,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情况,助力精准脱贫和农民增收情况)等内容。
(五)项目实际支出凭证(会计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六)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申请企业为茧丝绸龙头企业、桑园经营主体的证明材料,或与桑园经营主体(个人、企业或合作社)签订5年以上(含)的蚕桑生产、技术服务和蚕茧销售的合同(复印件)。
(八)蚕桑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九)按比例绘制桑园分布示意图并落实到村、社、户、地块的图片、照片。
(十)申请承诺书(见附2)。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六、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8月13日(星期二)报送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于8月15日(星期四)前报送到市商务局贸发处。
2.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从严、规范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3.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按支持事项类别,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及时完整填写上报本地区项目信息,系统填报数据须与实际支出情况一致。未在2019年8月31日前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4.申报截止后,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省商务厅下达项目计划并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
5.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申请,向相关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库,择优选择项目,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蚕桑基地建设,加强项目管理,狠抓项目执行,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规模化集约化蚕桑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19〕9号)要求,完善项目管理台账,明确项目进度表、任务书、责任人,全面记录项目信息,准确掌握项目动态,科学设定并落实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确保项目实施主体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才可申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完善项目标识牌管理,统一标识格式、内容,做好信息公示,按比例绘制桑园分布示意图,落实到村、社、户、地块,并建账立册、归档留存。
(二)各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要规范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规定,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程序要求,严禁将以前年度建设内容作为当年建设内容申报项目,严禁就同一项目内容多头、多次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完善评估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追踪问效,严禁虚构、虚报、骗补、截留等行为。严禁擅自扩充、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全过程跟踪掌握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对出现偏差的及时纠正,出现问题的坚决报请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收集、总结项目开展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特别是带动脱贫攻坚、农民增收等方面的情况。2019年9月30日、12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表(见附5);2020年1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及项目安排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绩效自评表(见附6)。
(四)省商务厅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资金执行、项目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核减其下年度支持资金;对涉嫌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