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我局对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科工信规〔2017〕2号)文件,第六节“知识产权项目”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形成《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如对《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9年8月5日(星期一)上午12:00时前反馈至我局,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月路407号,邮编:510627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
3.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身份证号码和个人联系方式。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发展,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强区。根据《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19〕1号)以及《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天财规〔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专利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算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助资金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和申请PCT专利以及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资助条件:申请资助时,上一年度国内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或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第一专利权人或PCT第一申请人地址必须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且专利权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具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工作且居住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三)在我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
1.对职务发明专利:
(1)资助3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2.对非职务发明专利:
(1)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5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5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5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
(三)PCT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在本区企业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资助3000元/件。
(五)对我区企事业单位专利“灭零”进行特别奖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并首次授权成功的,一次性额外资助10000元。
(六)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2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5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30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七)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资助30 万元、20万元和15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分别资助20万元、15 万元和10万元。
(八)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
(一)对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二)对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本条款配套资助的专利项目应为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广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对本区专利产业化及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上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资助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资助;配套资助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十条 申报与核实: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述资助资金,由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天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财规〔2017〕2号)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对项目申报程序进行检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无必要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取消其以后1~3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对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全额追回已受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在申报资金时弄虚作假的,还应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经相关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违规的,取消其1~3年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具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天科工信规〔2017〕2号)中第六节知识产权项目,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工作给予保量增长支持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