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简称:“海珠创新岛十八条”)——《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一区一谷一湾”为核心的海珠创新岛,建立简明高效的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推动海珠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创新企业奖
第一条 【总部企业奖励】提升总部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新落户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落户贡献奖,并分3年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
(二)对存量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条 【初创型企业奖励】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新迁入或新认定的优秀独角兽、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优秀独角兽、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2年给予累计最高60万元办公场地租金补助。
(二)对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及参展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经认定的获得投资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最高按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补助,以及最高100万元办公场地补助。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树立高新技术企业标杆作用。
(一) 对新迁入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给予贡献奖;对存量“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70%给予贡献奖。
(二) 新迁入“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等入驻科技创新载体、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且符合条件的,分2年合计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助。
(三) 对新取得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发展。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四上”企业,首年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最高10万元;次年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贡献奖。
(二)纳入我区扶持的新增“四上”企业,其获得的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资金中50%以上的比例,可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助。
第五条 【产业用地项目企业奖励】鼓励产业用地项目效益提升。
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在“一区一谷一湾”范围内取得用地的产业用地企业,仅适用本条政策(人才奖励及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情况除外)。符合一定条件,且导入产业符合市、区产业规划,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六条 【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企业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在琶洲地区落户聚集。
对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新落户的总部企业,贡献奖励最高可提高至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章 新兴产业奖
第七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在20%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第八条 【现代商贸会展业奖励】支持现代商贸会展业加快发展。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四上”现代商贸企业,根据其销售额增长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贡献奖。
(二)对新落户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首次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本区新落户的独资子公司、合资公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展会或新获得权威会展组织认证的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届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举办国际会议、行业会议的最高给予场租100%奖励。
(三)对重点外贸企业、市级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登记纳统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重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单项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文化旅游产业奖励】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符合条件的“四上”文化旅游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获得国内外权威文化奖项的企业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获得此类提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高端商务服务业奖励】支持高端商务服务业加快聚集。
(一) 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四上”高端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内新落户且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企业,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给予贡献奖,以及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的租金补助。
(三)新落户且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对新落户在经认定的本区各类产业载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参考价5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载体奖
第十一条 【产业载体运营奖励】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一)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本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新登记奖励,以及最高50万元的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二)支持金融产业园区建设。根据建设运营绩效,对园区投资机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
(三)支持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根据创建进度对首次登记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的运营机构给予累计最高250万元奖励。
(四)打造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对经登记的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的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根据运营绩效,对运营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成功申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对申报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打造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成功创建市级以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的,对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平台奖
第十二条 【创新研发奖励】支持产学研联动。
(一)对与本区协议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约定考核指标并通过考核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对取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依托创新联盟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并满足条件的,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对企业首次取得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国外一流大学技术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区内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及相关活动。
(六)对境外的国家科学院及其下属科研院所在本区与区内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展示平台,经评审给予最高18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已获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以外)国家审查阶段的单位,同一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通过贯标认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根据转化实现的经济效益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在“一区一谷一湾”实施且符合经济效益突出、获大额风险投资等条件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20万元/个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招商平台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
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优质企业的各类社会专业机构、本区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创新资本奖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奖励】支持金融资源集聚。
(一)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最高给予贡献奖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等最高给予贡献奖500万元;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贡献奖最高奖励金额分别提高至2500万元、1000万元。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三)对落户金融产业园区且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业机构,符合条件的,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80%,给予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六条 【上市挂牌奖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
(二)上述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首次入驻金融产业载体的,参照给予办公用房补助。
(三)鼓励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将研发、运营总部落户在本区,对其研发、运营总部的办公用房建设需求依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支持创新资本促进产融结合。
(一)对落户风险投资集聚区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300万元的管理规模奖励,以及累计不超过600万元的连续3年办公用房补助和一次性装修补助。
(二)根据上述企业连续3年累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80%,按条件一次性给予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
(三)海珠基金研究设立产业、人才等专业子基金,推荐投资于本措施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
第六章 创新人才奖
第十八条 【产业人才奖励】鼓励产业人才创新创业。
(一) 经评定,给予在本区创新创业的产业领军人才最高500万元安家费,统筹协调其直系亲属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 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连续3年按不低于本区经济社会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并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研发经费补助、配套资助。
(三) 支持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名家巨匠工作室,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经费和最高1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四) 经本区企业推荐并评定为产业精英,其所在企业及其人才获得的贡献奖不低于50%奖励个人,按个人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精英。
(五) 评为产业精英的境外人才,按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给予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最高100万元办公用房补助。
(六) 上述人才可免租入住建筑面积最高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申请最高2万元/月的住房补贴;并享受专属医疗服务。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措施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三)经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单位(机关)同意的企业、项目、团队或人才,可按“一企一策”“一团队一策”“一人一策”方式另行给予扶持。
(四)本措施扶持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在本区登记管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如有违反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城市更新项目外,海珠区单独供地地块原则上不再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
(六)本措施所称“一区一谷一湾”指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中大国际创新谷、海珠创新湾,其地理位置范围如下:
1. 一区即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本措施的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指的是琶洲岛和琶洲南区,琶洲南区以市政府同意的规划范围为准。
2. 一谷即中大国际创新谷,包括中山大学南校区及东晓南路以东、新港西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新滘中路以北的整体区域,以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
3. 一湾即海珠创新湾,位于珠江后航道本区段北岸,西起白鹅潭地区,东接琶洲地区东部,中段与洛溪岛隔江相望,以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
(七)本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的受理、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解释、资金拨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具体条件、标准、操作程序等在各实施细则中明确。
(八)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对本措施扶持对象所涉政务事项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落户创新载体的企业办理商事登记依法实行“一址多照”政策。
(九)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海府〔2017〕21号)、《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海府〔2016〕11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海科工商信〔2018〕2号)、《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海府〔2016〕4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海府〔2016〕9号)、《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海府〔2016〕27号)、《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海科工商信〔2018〕3号)、《广州市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海府〔2014〕12号)、《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16〕7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海府〔2016〕28号)、《中共海珠区委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机构,仍按原政策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励
第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简称“区总部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企业,且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广州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实际控制(包括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的企业(金融业除外)不少于3家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总部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营业收入合计1亿元以上;
(三)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上一年度在本区内主办展会年展览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五)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
(六)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本区内并且承诺3年内不迁离,且年产值3亿元以上;
(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会计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落户本区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实际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十)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企业。
(十一)上一年度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经市级或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独角兽或者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
(十二)其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其中,批发业和房地产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但住宅类单一项目公司不予认定为总部企业)。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但根据第(十一)项认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指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排行榜单;中国连锁100强企业,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特许连锁百强名单。所有榜单均以各机构上一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六条 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研究审定,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但放宽条件后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认定总部企业总数的5%。
第七条 区总部企业认定,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审定,可个别认定。
第二节 扶持措施
第八条 针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从认定区总部企业年度起(以下简称“认定年度”),根据该企业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连续3年给予贡献奖,首年按认定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第二、第三年按该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管理、统计管理、实际办公地等均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资金奖励在上述第(一)项奖励基础上,按照如下比例提高奖励标准:
1. 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10个百分点,即按照60%计算奖励金额。
2. 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15个百分点,即按照65%计算奖励金额。
3. 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7000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20个百分点,即按照70%计算奖励金额。
4. 纳税额在7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贡献奖励提高25个百分点,即按照75%计算奖励金额。
5. 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贡献奖励提高30个百分点,即按照80%计算奖励金额。
(三)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的,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次年按第九条第(三)项执行。
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四)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场地(不包括自建)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依法登记产权的建筑面积计,自认定年度起,给予3年办公场地补助。若认定年度未达到补助条件的,可从其实际达到补助条件年度起给予补助,但补助期限相应缩短,即自认定年度起3年后不再给予办公场地补助。其中,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25000元/月给予补助;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40000元/月给予补助。同一企业3年累计所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年租金总额。
上述补助的办公场地必须为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自用,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租用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购买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
本条中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是指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但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未满两周年(包括新注册和新迁入企业),并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企业。本条第(二)项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共同实施。
第九条 针对存量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存量企业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其上一年度在本区税收排名前50名,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根据企业在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每年按该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如奖励金额不足10万元的补足10万元。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所在行业本区年度平均增速的企业,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30名的,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增速超过50%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给予奖励,即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5名,且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方面符合本区发展要求的区总部企业,对前三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第四、五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按照广州市、海珠区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5名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适龄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颁发证书。
第三章 初创型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节 优秀独角兽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 本节所称优秀独角兽企业与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均是指入选由广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指导单位的优秀独角兽与优秀未来独角兽评选榜单的企业。
第十三条 对新迁入本区的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的本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迁入本区的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给予办公场地补助。
第二节 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本区根据《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重点发展的产业,以及市层面重点培育的新业态中,经认定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增长快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十六条 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
企业根据每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填报申请材料,自愿申报。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综合评估,经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提交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申报材料,经组织评审,分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
(一)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要求企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
(二)认定为新业态企业的,要求企业已完成实际融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机构(人)对企业估值达1亿元以上,且对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
对具备新业态发展、成立不满3年的新设企业,经审核,确认其有清晰的商业运作和盈利模式、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并且近期有进一步融资计划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通过审核后,享受以下扶持:
(一)办公场地补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租赁本区内办公用房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含税额)的50%计算办公场地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资料进行核算。奖励标准如下:
1. 1万元≤租金总额×50%<4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2. 4万元≤租金总额×50%<7万元的,给予补助4万元;
3. 7万元≤租金总额×50%<10万元的,给予补助7万元;
4. 10万元≤租金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二)参加展会补助。对上一年度参加展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参加展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计算参展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展位费是指参加展会缴纳的标准展位、非标准展位、场地出租等费用,具体以参展合同、缴费通知、发票等资料进行核算。
1. 参加在海珠区内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1)0.5万元≤展位费总额×50%<1万元的,给予补助0.5万元;
(2)1万元≤展位费总额×50%<5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3)5万元≤展位费总额×50%<1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4)10万元≤展位费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2. 参加在海珠区外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1)0.5万元≤展位费总额×30%<1万元的,给予补助0.5万元;
(2)1万元≤展位费总额×30%<5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3)5万元≤展位费总额×30%<1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4)10万元≤展位费总额×3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每年对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库进行综合评估,视企业发展情况滚动更新出入库企业名单。入库企业培育期限为三年,期满退出企业库。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可毕业出库:
1. 达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
2. 超过中型企业的经济指标标准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退出企业库:
1. 经审核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2. 在企业库培育期满的;
3. 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第二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生物医药行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企业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
(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海珠区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六)拟迁入本区,承诺如果申报成功后在本区范围内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七)由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推荐,并已经取得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按规定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是针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获得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提供的补助类型。
第一节 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
第二十四条 本区安排财政资金建立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简称资金池)用于提供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获得投资补助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将其获得的具有后补助性质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后补助资金,有具体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例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除外)返还到资金池中,实现统一管理,滚动使用。
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资金池由依法依规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运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与管理机构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资金池,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资金池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对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取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包括记录补助发放情况、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返还资金池情况、企业是否及时履行义务等,并定期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告。
(六)负责对资金池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定期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企业的年度发展报告。
(八)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按规定支付给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资金池拨付额的2%。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管理机构应把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区财政国库。
第二节 推荐机构
第二十七条 推荐机构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优质初创企业资源或丰富创业投资经验的企业、社会组织,具体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开遴选并确定。
第二十八条 推荐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和推荐优质科技型初创企业迁入海珠区;
(二)督促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积极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及时返还到资金池中。
第三节 补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投资补助。企业依据自身实际申请投资补助金额,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根据其经审定的在申请补助时已实际到账满一年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最高按1:1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根据本细则获得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本节下同)。
第三十条 办公场地补助。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给予办公场地补助,每月最高补助3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取得投资补助两年内完成全额返还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到36个月,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金额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办公场地补助在其他资金中安排,不在资金池中安排,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自愿放弃投资补助的,仍可申请享受办公场地补助。
第四节 补助申报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补助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管理机构公开遴选专家对申请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初选企业名单。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初选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资金池规模拟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后,由管理机构与拟补助企业签署补助协议,约定获得补助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协议应载明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当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在所获得的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返还资金池,直至全额返还从资金池取得的投资补助为止。
(二)获得补助的企业向资金池全额返还投资补助后3年内仍必须在本区保持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三)获得办公场地补助的企业不得将补助范围内的办公场所出租、转租、分租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
第五节 补助拨付与返还
第三十四条 投资补助由管理机构负责拨付。
投资补助采取分期方式拨付,企业在海珠区完成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后,向其拨付70%投资补助;企业在取得一项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全额返还至资金池之后,完成以下任意一项指标,再向其拨付10%,直到全额拨付完毕为止:
(一)引进新一轮投资的货币投资额不少于所获投资补助;
(二)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
(三)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满,而集中性投资后补助应当返还尚未返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怠于申报、返还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申报条件而不申报的、获得政府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返还的,或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补助协议履行义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依法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三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同时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与达到“四上”标准条件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本细则生效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2018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二)对本细则生效后才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在本细则实施后首次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并在迁入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企业,从其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予以奖励,但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少于10万元的年度及以上两项条件不同时具备的年度不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的广州市百家创新标杆企业(不含平台创新标杆企业)、“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和优秀独角兽企业,落户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园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产业创意园区,租赁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如下标准连续24个月给予租金补助:
(一)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0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二)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2500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三)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本区境内上市公司按4000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落户时,相关载体尚未取得相关认定但在企业落户当年取得认定的,企业可从载体取得认定之日起享受补助,补助面积、标准和期限不变。本条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十条 对新取得广州市百家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本条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扶持条件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企业首次选择扶持类型后不予调整。
第六章 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节 扶持对象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扶持新增“四上”企业,是指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新增“四上”企业的认定由区统计局负责,新增“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材料为准。
第二节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新增“四上”企业首年的奖励。
对首次纳入本区“四上”企业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10万元。
第四十六条 对新增“四上”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对入库后次年持续保留在“四上”企业库内的企业(即2019年首次入库,2020年持续在库的企业;或2020年首次入库,2021年持续在库的企业),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本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贡献奖5万元;其中,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10万元;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20万元;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亿元,一次性贡献奖提高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对新增“四上”企业的人才补助。
纳入本区扶持的“四上”企业,其获得的“四上”企业落户和贡献奖资金50%以上的比例可用于管理人员岗位补助。
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申报对象提供的以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第七章 产业用地企业奖励
第一节 适用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十条 本章所称产业用地企业,是指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从广州市土地一级交易市场取得“一区一谷一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编码为B或M),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简称“拿地企业”),以及拿地企业最高层级母公司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 产业用地企业仅可享受本章扶持政策,不享受其他各项奖励、补助(人才奖励及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所适用的产业用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年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或税收产出强度不小于1500元/平方米(不含契税,税收强度按自用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二)在本区纳统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
(三)符合广州市及本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产业用地企业承诺土地开发建设依法取得相应的立项备案凭证、规划许可证等证照,依法依规建设使用;
(五)产业用地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重大行政处罚及犯罪记录;
(六)如产业用地企业或其指定的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需按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产业用地企业涉及多家的,申报本章奖励扶持时,应共同指定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奖励资金按照产业用地企业各自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比例分别发放至各企业。
第二节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十二条全部条件的产业用地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经审核,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标准如下:
(一)税收总额1亿元以上但税收产出强度不足15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奖励;
(二)税收产出强度在1500元/平方米(含)到20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0%奖励;
(三)税收产出强度在2000元/平方米(含)到25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奖励;
(四)税收产出强度在2500元/平方米(含)以上,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五十七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扶持措施、资格认定的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扶持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以区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各类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落户是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新落户在海珠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程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本区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有奖励,均为税前奖励,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扶持对象自行承担。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细则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及奖励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七十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海府〔2016〕4号)、《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号)、《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海府〔2017〕21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海科工商信〔2018〕2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以上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七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本区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穗府规〔2018〕15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海发改〔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
第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条 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20%且低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现代商贸会展业奖励
第六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一节 商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本节奖励扶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四上”批发零售企业;
(二)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200万元以上;
(三)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
(四)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增长。
第八条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净增并达到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条 对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二节 会展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对本区以从事会展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本细则生效后新落户本区的展览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本细则生效后首次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本细则生效后,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独资子公司在本区新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合资公司在本区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企业在本区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首届在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分别按在本区前3届展会中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的30%、20%、1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若首届展会在海珠区举办,但展览面积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则可自实际展览面积达到标准面积之届别开始连续计3届,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本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占20%以上的,对展会经营方的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50%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展览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会,且每届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前3届分别按展会场馆方收取的展览服务费20%、15%、10%的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四)对新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展会经营方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和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会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会议主办方奖励:
(一)会议参加人员来自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2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二)对首届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或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1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以上的,主办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不受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限制。奖励对象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限制的,不受第六条奖励总额和第三十八条在地承诺限制。
如会议主办方已与广州市内海珠区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签订展会落户广州相关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不得再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际著名展览公司、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首届或首次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会议等标准,由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公开遴选专家评审后予以确定,相关部门按照专家评审确定后的标准受理、审核相关扶持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本节扶持措施的展览和会议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
第三节 外经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六条 针对外贸领域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我区外贸企业参加境外活动,有优秀项目或对拉动就业、巩固拓展多元化市场等有杰出表现的企业,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每年对不超过20个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以AEO认证证书颁布时间为准,对新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在境外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第(一)至(四)项奖励标准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累计可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针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企业或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世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在本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首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登统,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二)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服务贸易业务实绩和服务外包离岸奖励条件时,取奖励较高一项给予;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在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离岸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针对外资领域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本细则有效期内,对本区新设立或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本细则有效期内,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超过15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所述企业,不包括住宅类房地产业单一项目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
第四章 文化旅游产业奖励
第二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二十一条 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并有文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立项的文化旅游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中央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扶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省级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权威文化产业奖项的企业原创文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动漫、影视、设计、商业演出等),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别择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细则有效期内首次入选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获得此类提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获得20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的“权威文化产业奖项”和“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提名”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遴选专家进行认定,并在每年申报指南内公布。
第五章 高端商务服务业奖励
第一节 贡献奖励
第二十六条 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高端商务服务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本节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节 琶洲专业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七条 新落户(新设立或新迁入)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按照企业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按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的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涵盖区域范围包括琶洲岛和琶洲南区,琶洲南区以市政府同意的规划范围为准。
本条所称的专业服务业是指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
本条适用的企业必须是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奖励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经审核,自企业落户当年起,对企业租用和自购办公用房的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可得补助最高100万元。
租用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自购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节规定的奖励扶持项目由广州市琶洲会展总部和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
第三节 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三十条 本节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评审。
第三十一条 本节扶持对象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进行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对新落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按照该机构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贡献奖;
(二)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贡献奖;
(三)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按80%给予贡献奖。
第三十三条 新落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事登记地址在经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的,租赁合法的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经审定,连续3年按租金参考价50%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所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节所称“新落户”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关系均迁入或新设的行为;“经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指按《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规定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租金参考价”不含物业费,以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租金参考价为准,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暂未公布租金参考价的,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第三方评估价格核定补助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扶持措施、资格认定的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以区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各类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第五章所称“新落户”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落户在海珠区。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最高、最低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最高、最低”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有奖励,均为税前奖励,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扶持对象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细则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及奖励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海府〔2016〕9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海府〔2016〕28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以上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提高本区土地、物业利用效率,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字〔2018〕2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6〕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中国广州、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8〕131号)、《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服贸〔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等以区统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为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载体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五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六条 本章所称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本章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本章所称创新园区是孵化器的升级与拓展,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物理空间、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服务功能的科技企业与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园区。
第七条 创新载体的登记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本区众创空间。
1. 其运营机构为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且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2.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登记或认定的众创空间。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1. 其运营机构为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且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2.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登记或认定的孵化器。
(三)已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且登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登记为本区科技创新园区,并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创新园区内行业特点和产业内容附注“海珠区XX产业基地” “海珠区XX产业园区”等字样。
第八条 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一)新登记(认定)奖励
1. 通过改造三旧物业并登记为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改造三旧物业并登记为本区科技创新园区的,对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 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的新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 新认定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4. 取得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取得广东省粤港澳台众创空间或广东省国际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单个科技创新园区累计享受的新登记(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享受的新登记(认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享受的新登记(认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1.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A级和B级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2.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评为A级的单位,奖励25万元。评价年度已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3. 对广州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评为A级的科技创新园区奖励2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万元,对绩效评价为B级的科技创新园区奖励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万元。
单个科技创新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每年只能享受以上一个类别中的一个级别的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三)评审奖励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创新园区,经专家评审后可授予科技创新特色园区称号,并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 依据《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重点导入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新兴金融、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现代创新产业,严控低端低效产业入驻。
2. 结合海珠区功能片区、街道产业发展导向明确园区的产业定位,按照“一园区一特色一主题”的原则,塑造园区特色产业生态,并不断完善产业链。
3. 创新企业集聚效应较强。园区内已集聚一定数量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和新业态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或者创新型企业租赁面积占企业租赁总面积的70%以上,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培育或引进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培育或引进2家以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3)集聚5家以上获得风投创投融资的企业。
4. 经济效益定位明确。园区应具有一定的创税创收能力,入驻企业商事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保证在海珠区,且园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总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园区内法人企业年度纳税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对科技创新载体的管理
本细则登记的科技创新载体连续2年不参加广州市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或得分在60分以下从而被市取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记资格的,其取得的海珠区孵化器、创新园区和众创空间登记资格及享受政策也自动取消。
第三章 金融产业园区
第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十一条 金融产业园区登记。
(一)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产业载体,可申请登记为“海珠区金融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金融园区”)。
1.金融园区负责投资建设的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可为同一主体,下同)明确,已依法取得相应的立项备案凭证、规划许可证,已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具备正常运营的基础设施条件,不包含违法建设。
2.金融园区用于金融产业招商的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3.金融园区面向金融产业开展主题招商和运营管理的意向及运营机构明确,已编制金融园区策划书,明确招商目标及时间表。
4.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共同承诺:
(1)金融园区创建期最长为3年。
(2)在金融园区创建期内有符合《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规定的10家以上金融业机构落户,所租赁办公面积占金融园区写字楼总建筑面积50%以上。
(3)在园区创建期内必须完成竣工验收,确保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各类手续完备。
(4)在金融园区创建期内需配合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落户的金融业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无条件配合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开展处置工作。
(二)登记申请与受理。
1.由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联名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书面申报。
2.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金融园区登记、开展监督检查等。符合条件的机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布登记名单。
(三)监督及验收程序。
1.经登记的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金融园区策划书及其承诺,定期主动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告招商及运营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如招商及运营情况不符合策划书及其承诺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实后予以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2.经登记的金融园区凡达到策划书及其承诺的,可由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及运营机构联名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申请验收。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凡未通过验收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予以取消登记。
(四)本细则发布前已获登记的新兴金融产业园区、风险投资聚集区归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管理。对本细则发布后通过验收的新兴金融产业园区投资机构、运营机构的扶持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对金融园区投资机构的建设补助。
(一)新建类金融园区工程综合单价(地价除外)6000元/平方米以上,按工程总投资的1%,对金融园区投资机构予以补助。
(二)扩建、改建类金融园区工程综合单价(地价除外)2000元/平方米以上,按工程总投资的3%,对金融园区投资机构予以补助。
(三)上述建设补助累计最高额度为: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不满3万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不满5万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的运营补助。
(一)落户金融园区的金融业机构获认定为市、区总部企业的,分别按每家10万元、5万元计算,对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落户金融园区的金融业机构在园区验收的当年度或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不满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每家3万元、5万元、10万元计算,对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同一金融园区运营机构的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一)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的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二)金融园区投资机构和运营机构依法依规诚信正常经营,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三)金融园区的工程综合单价、工程总投资,落户的金融业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率等指标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核定。
(四)金融园区通过第十一条规定的验收程序后,该园区的投资机构、运营机构方可向区投资促进局申请建设、运营补助。
第四章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
第十五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园区的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化产业载体,可申请登记为“海珠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以下简称“文化园区”),并可依规定,继续申报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
(一)文化园区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本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
(二)运营机构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有明确的范围及拐点坐标,园区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三)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不少于3家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的 51%以上,成效明显,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四)有文化企业服务和扶持办法,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五)园区文化企业拥有不少于500件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业态充分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性。
(六)文化园区依法诚信运作,无违法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登记途径。
(一)文化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聘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及园区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议通过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外公布区级园区审定结果。
第十八条 管理和评估程序。
(一)区级园区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二)区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登记”三种。
(三)市级以上园区根据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文化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补助。
(一)首次登记为区级文化园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首次获评为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50万元。
(三)创建国家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区(基地、集聚区)的,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同意创建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建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园区摘牌后经整改,重新申请通过的园区不重复补助。
(五)逐级获得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章 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第二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广州市琶洲会展总部和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琶洲管委会”)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专业服务业是指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
第二十二条 登记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服务业载体,可向琶洲管委会申请 “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预登记。
(一)大厦(园区)面向专业服务业开展主题招商和运营管理的意向及运营机构明确。
(二)大厦(园区)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已按规定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具备正常运营的基础设施条件,不包含违法建设。
(三)大厦(园区)运营机构书面承诺:
1. 用于引进专业服务业企业的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 自承诺之日起2年内引进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数量5家以上。企业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楼宇或园区申请评定的上一自然年度计。
预登记后,支持楼宇或园区运营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宣传推介等活动。
已预登记的楼宇或园区,达到承诺条件或承诺期限届满后,由楼宇或园区运营机构申请评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楼宇或园区登记为“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未预登记的楼宇或园区,达到上述承诺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楼宇或园区登记为“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
第二十三条 经登记的“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对楼宇或园区的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第二十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园区”)指符合本细则条件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登记的特定区域。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园区可由其运营机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登记人力资源园区:
(一)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如非自有产权物业的应具有5年以上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园区运营机构明确,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齐备;
(三)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且落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园区运营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诚信经营,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
经登记的人力资源园区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 对人力资源园区运营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落户人力资源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
(二)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落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且年营业总收入超过8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助。
(三)逐级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补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八条 成功申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章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
第二十九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三十条 鼓励本区产业载体申请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园和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对获得“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认定奖励的本区主体,在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的示范园区(或基地)认定奖励的本区主体,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部门所有。其中,园区登记管理由第二章至第七章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由符合条件的园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和验收。奖励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第三十三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在收到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事实的,认定机关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要求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概念说明。
(一)本细则所涉及“以上”“以下”“以内”“最高”均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二)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细则中扶持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长部分以区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海府〔2016〕11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该办法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8-2020年)》(穗科创字〔2018〕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平台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二章 创新研发奖励
第三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审定。
第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对本细则生效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审核认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于在本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5〕27号)第五条规定,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署共建协议,约定考核指标并通过考核的,按协议约定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二)在本区内首次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本细则生效后对以企业作为秘书长单位取得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的,奖励该企业30万元。支持广州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其申报广州市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题,申报成功并成功通过验收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 对本细则生效后首次取得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取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每年限申报一项。
第八条 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从国外一流大学引进技术成果在本区转化的项目,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后认定为优秀项目的,按照其技术合同金额的3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或机构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或机构每年享受的扶持项目不超过1个。技术合同的各方主体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支持区内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科普活动和医学研究活动。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重点支持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健康服务、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企业申报各项创新认定。按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政策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等专项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 对境外的国家科学院及其下属单位在本区与区内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展示平台,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连续36个月最高每月5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审定。
第十三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申报本章奖励资金所涉专利应属本区管辖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涉专利已获得授权,应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区的有效专利,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专利权无效的情况;
(二)所涉专利申请时,应为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本区的新增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审核认定,按如下标准给予专利创造奖励: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0元/件,但获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费用减缴的,奖励2000元/件。
2. 从未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首次依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额外增加奖励5000元。
3.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区总部企业、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额外增加奖励3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 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奖励1万元/件;每件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8万元(含)。
2. 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奖励1万元/件。
(三)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代理本区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奖励3000元/件。
(四)申报人提交本条奖励申请的,按照专利申请实际发生费用予以奖励,即以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为限;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补差不叠加原则予以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本条规定的专利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创造奖励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为已获得授权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注册在本区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申报人所提交的授权专利应为申请阶段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本区,且获得授权时间应为申请本项奖励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内。
(三)申报专利授权奖励的,必须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申报指南提交书面材料。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奖励
(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专利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且无逾期还款情况,并在上一年度内履行完毕还本付息义务后可申请贴息,贴息计算公式为:贴息额=贷款额×专利权质押担保的比例×1.5%。每笔实际贷款期限最长2年。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笔贷款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
(二)申请专利质押贴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报人为质押专利的专利权人,用于质押融资的专利权必须是申请人拥有并且维持有效的自主产权;
2. 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系银行;
3. 申报人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通过奖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组织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申请本项奖励时,累计拥有2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专利运营奖励
(一)区内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运营并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专利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在本区设立公司的,对专利技术输出方按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专利作价入股的出资额进行奖励:上述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1.5%给予奖励;上述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同一申报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并在本区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
(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在本区“一区一谷一湾”内实施的优质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人应以一项核心高价值专利项目申报,所涉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专利权无效。
(三)申报人为项目合法实施单位,拥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制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项目应符合本区产业政策,涉及专利是本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关键或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水平在产业中处领先地位,项目实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专利奖获奖类:申报项目的核心专利曾获得上一年度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
2. 竞赛获奖类:申报项目上一年度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3. 风险投资类:上一年度以来接受非关联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创业风险投资(不包括个人投资、集团内部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4. 效益突出类:上一年度项目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毛利润率在6%以上。
每个申报人限报一项,且项目未曾列入省、市、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同等条件下,已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单位优先,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优势单位、强企优先。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评审制,每年评审通过项目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20万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具体评审标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上级多项奖励的,可选择区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奖励;配套奖励不叠加,但可申请补差。
第四章 招商平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 奖励对象
第二十三条 引荐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在近3年有2次以上成功引进企业案例(引入本区或其他地区均可)的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
或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的本区注册企业(不含上述社会专业机构及区属国有企业,下同),且该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被引进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10%。
(二)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等财政资金拨付机构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三)奖励对象引进企业是指引导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方式落户本区(即办理商事登记、统计管理和税务征管关系),其中,房地产建设单一项目公司除外。被引进企业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区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第二节 奖励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
自被引进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5‰给予引荐单位奖励(按照实际入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单个引荐单位最高奖励每年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本项奖励所称被引进企业是指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新设在本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引进经区投资促进局认定的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
(一)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不足300万元部分,按照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引荐单位奖励;
(二)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到不足500万元部分,按照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5%给予引荐单位奖励;
(三)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20%给予引荐单位奖励;
(四)若被引进企业未纳入本区“四上”企业统计,则各档次的奖励比例调减5%。
第二十六条 特别奖励
引进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引进企业,可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特别奖励。被引进企业符合(一)至(七)多项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二)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评定的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30万元。
(三)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奖励30万元;投资设立独立会计核算分公司,奖励15万元。
(四)上一年度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奖励20万元。
(五)上一年度全球外包服务100强(国际外包专家协会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且为该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一级机构,奖励20万元。
(六)上一年度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且为该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一级机构,奖励15万元。
(七)上一年度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人力资源管理期刊《人力资本管理》发布)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且为该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一级机构,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若被引进企业同时符合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特别奖励条件,可申请多项奖励。但单个被引进企业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经营贡献奖励与特别奖励之和不得超过被引进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第三节 引入企业申报和确认
第二十八条 预申报
引荐单位在引入企业洽谈期间,持资质申请表、投资者签署的有效期内的委托书、预申报表格及有关材料,在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之日的15日前,向区投资促进局进行预申报。本细则生效后15日内的被引进企业落户的,可不受预申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预申报确认
(一)若预申报截止前仅1个申报主体对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认定该预申报有效。
(二)若预申报截止出现2个或以上申报主体对同一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由申报主体进行协商确认资金奖励比例,并共同出具说明报区招商部门;
2. 若申报主体在7日内协商不成,仅对先进行预申报且资料齐备的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本章奖励不受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在地承诺期的限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扶持措施、资格认定的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扶持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是指综合考虑企业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情况确定,具体以区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各类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新落户是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新落户海珠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程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本区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细则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及奖励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海府〔2016〕27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该办法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6〕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号),稳步推进本区金融产业发展,引导各类创新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资本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金融业机构,应当属于以下任一行业分类:
(一)法人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等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
(三)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公司(或集团)。
(四)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及其子公司,以及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一级分支机构。
(五)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含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专业代理、保险销售、专业基金销售、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公司,以及持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
(六)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公司。
(七)风险投资机构。是指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等相关内容。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内容。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机构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
4.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的企业,企业名称包含“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经营范围包含“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相关内容。
(八)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其中:本细则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四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金融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持牌交易所许可、批准、备案。其中,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或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可查;落户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研究选定的风险投资集聚区。
(二)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会计核算。
(三)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涉税处罚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四)取得扶持资金后,必须承诺于本区登记管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最少5年的期限,自收到扶持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享受连续3年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需叠加计算在本区合法连续经营的期限。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本条奖励对象为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六)项所指机构。
(一)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经核定,按其享受的市级金融类落户贡献奖励补助额度的50%给予区级配套贡献奖,最高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经核定,按其享受的市级金融类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等贡献奖励补助额度的50%给予区级配套贡献奖,最高500万元;对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经核定,区级配套贡献奖比例提高至100%,最高2500万元、1000万元。上述机构必须在市级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配套贡献奖。
第五条第(一)项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二)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经核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该项奖励与本区总部企业政策奖励不重复适用。
(三)同时符合上述奖励补助条件的,就高不重复。
第六条 金融业机构落户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登记的金融产业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不含物业管理费,下同)的80%给予连续3年办公用房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补助对象为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指机构。
(一)首次申请可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不满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不满1亿元、1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分别按租金参考价的30%、50%、80%给予补助。
(二)第2、3次申请可按其对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享受租金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且年增长率超过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为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30%的,经核定,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80%给予补助。
(三)未达到标准的,当年不予补助。
第七条 本条奖励对象为本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指的机构。
(一)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对象必须在本细则生效之日起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下同)上市的本区公司,经核定,最高一次性给予上市奖励350万元。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必须在市级上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经核定,最高一次性给予挂牌奖励50万元。
第七条第(一)项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二)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经核定,最高可按照其对当年度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享受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的机构,同时享受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的,合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
(三)在本细则生效之日起新落户或新上市挂牌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首次落户金融产业园区的,经核定,可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给予对应的办公用房补助。
该项奖励与本区总部企业奖励、初创型企业奖励、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高端商务服务产业奖励政策中所涉及的办公用房补助不重复适用。
(四)鼓励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本区公司将研发、运营总部落户在本区,对其研发、运营总部的办公用房建设需求,可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本条奖励对象为落户本区风险投资集聚区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指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
(一)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管理规模贡献奖励:
1.按受托管理本区的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计,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经核定,最高分别给予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110万元、330万元、880万元、1100万元、3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期核定拨付:
第一期:经核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先行拨付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的50%。
第二期:按其申报的单个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实际管理规模的30%,其中不少于一半投资于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经核定,再拨付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的50%。
2.受托管理本区的单个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3亿元的,按该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对本区非上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经核定,最高奖励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同一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所享受的管理规模贡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300万元。
第八条第(一)项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二)对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
1.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1亿元以上且不满3亿元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4.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
2.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3亿元以上且不满10亿元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7.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
3. 对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最高按15万元/月给予连续36个月办公用房补助,并按其经核定的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装修补助,装修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单个风险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该项奖励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三)对获得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扶持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经核定,最高按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本区风险投资企业连续3年累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80%,一次性核算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
该项奖励与本区总部企业政策奖励不重复适用。如申请年度的核算结果超过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3年内可享受的管理规模贡献奖励、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总和的,其差额为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实际可获得的一次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如不足则不可享受该项奖励。
(四)由海珠基金研究设立产业、人才专业子基金,推荐投资于本细则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
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区投资促进局配合,定期梳理享受市、区政策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等,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
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搭建常态化、公益性的投融资对接平台,主动向海珠基金设立的产业、人才专业子基金推荐储备项目,并提供免费的投融资对接咨询、政策咨询等“一对一”专人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的奖励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奖励补助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和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申报机构若同时满足本区不同政策细则的同类型资金申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
(一)金融业机构在本细则第七条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核期间退市或摘牌的,不予发放一次性上市挂牌奖励资金。
(二)享受租金补助的金融业机构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转租、分租(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园区除外),否则将不再享受相关补助,并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在地承诺的金融业机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四)本细则第八条第(一)至第(三)项涉及的奖励补助由风险投资管理企业负责申报和领取,申报时需承诺不减少经核定的实际管理规模(委托管理协议到期或风险投资项目正常退出的除外)不少于5年。如有违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停止发放剩余扶持资金,且该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五)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六)涉及上述取消奖励(补助)的情形,自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以内未退回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可用于业务拓展、加强管理等工作,鼓励用于奖励本机构经认定的产业精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聚集实施细则》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相关概念说明。
(一)本细则所涉“新落户本区”指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落户本区的企业。“落户产业载体”指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将实际办公地址迁入产业载体的本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必须在本区),“新上市挂牌”指本细则生效之起首次上市挂牌的本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必须在本区)。
(二)本细则所涉“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由区财政局核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为申报年度与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差额。
(三)本细则所涉“以上”“以下”“以内”“最高”均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元”为人民币,外币需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四)本细则所涉金融机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增长率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核定。
(五)本细则所涉金融产业园区“租金参考价”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园区所在地租金参考价为准;如园区所在地暂未公布租金参考价,则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参考第三方评估价格核定补助标准。
(六)本细则所涉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实际管理规模”“实际投资额”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实际管理规模按其管理的在本区的单个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规模逐一对应核定奖励档次,单个风险投资企业仅核定一次,不得重复计算。累计实际管理规模为其管理的本区单个风险投资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规模总和。
(七)本细则所涉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的办公用房“实际租赁建筑面积”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实际租赁建筑面积”按已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已支付租金的合法建筑面积计,办公用房和装修补助核算标准按风险投资管理企业首次申报时核定的实际管理规模和实际租赁建筑面积计算,后期扩大管理规模和增加租赁建筑面积的部分不纳入计算范围。如办公用房补助总额超过该企业核定年度实际支付租金,则予以核减。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生效之日起,《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实施意见》(海府〔2016〕7号)、《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海府〔2014〕12号)、《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海科工商信〔2018〕3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细则相应规定将根据上级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海珠区产业结构升级,为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在本区依法登记、合法诚信运作并经评定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的人才需在本区创新创业。
第二章 人才评定
第一节 人才评定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评定的人才分为产业领军人才和产业精英。产业领军人才分为杰出领军人才和名家巨匠。产业精英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创业人才。创业人才分为成长型创业人才和初创型创业人才。
第五条 本细则评定的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每年发布一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规范、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六条 产业精英每年单个企业申请最多20名。
第二节 创新创业条件
第七条 本细则扶持的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条件
1. 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2. 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
3. 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4. 企业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5. 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降低至30万元)。
6. 企业全职工作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在本区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减少至3人或50平方米)。
7. 企业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本人所占股份不低于15%。
(二)长期创新条件
1. 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2. 产业领军人才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其余人才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该单位全职工作。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短期创新条件
1. 属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人才,能领衔用人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操作难题。
2. 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 每年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境外人才每年应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且每年通过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9个月以上。
第三节 人才评定工作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的评定部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文艺类、体育类等名家巨匠的评定部门,区教育局是教育类名家巨匠的评定部门,区卫生健康局是卫生类名家巨匠的评定部门。
区投资促进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的评定部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的评定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创业人才的评定部门。
第十条 人才评定部门协调区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评定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后,发放《海珠人才证书》,并载明评定类别。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示是指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获得相关资格。
第十二条 《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和《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创业人才)》有效期3年。
《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有效期1年。
有效期内,人才可申请相关奖励和福利保障。
第十三条 产业领军人才评定申请常年受理。
产业精英评定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遇特殊情况,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个别受理。
上述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各类人才应在达到评定条件后1年内提出评定申请;达到更高级别评定条件的,1年内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评定。经重新评定的,可按照新级别申请新的扶持,原已发放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扶持,在新级别扶持中予以减除。
第十四条 对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本区、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的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申请部门报告,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评定部门应及时终止资格,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奖励和福利保障。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涉及诚信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撤销资格,收回证书,终止有关奖励和福利保障并按有关规定取消、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人才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可申请产业领军人才评定。
第三章 资金奖励
第一节 安家费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安家费审核部门,名家巨匠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安家费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研究提出安家费发放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核部门公示后,代扣个人所得税划入产业领军人才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安家费发放对象应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且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请条件如下:
(一)创业的产业领军人才
1. 承诺本人10年内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应为本区企业的分公司。
2. 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二)长期创新的产业领军人才
1. 用人单位为杰出领军人才、名家巨匠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低于80万元、50万元。
用人单位为杰出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2. 用人单位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海珠区总部企业。
(2)产业领军人才创办、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确认的上市挂牌企业。
(4)经区投资促进局评定的重点招商企业。
(5)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评定的金融企业。
(6)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评定的科研机构。
(7)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评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8)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定的文化企业。
(9)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定的体育企业。
(10)经区教育局评定的学校。
(11)经区卫生健康局评定的医疗机构。
(12)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安家费发放标准
(一)本区新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杰出领军人才)》并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人才,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的,给予总额400万元安家费,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的,安家费总额提高至500万元。
(二)本区新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名家巨匠)》并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人才,符合安家费发放条件的,由评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安家费金额,总额最高300万元,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十九条 安家费申请常年受理,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首次申请安家费须在《海珠人才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节 产业精英奖励
第二十条 产业精英评定部门负责本部门评定的产业精英资金奖励事宜。评定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产业精英评定部门公示后,代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划入产业精英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和本区其他政策取得的贡献奖,分为人才奖励和企业奖励两部分,人才奖励和企业奖励的比例由企业提出并经评定部门同意,但人才奖励部分不得低于企业奖励部分。
第二十二条 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的奖励对象为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的人才,按以下顺序发放。(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优先发放本企业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产业精英,按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本人,具体比例由评定部门确定。
应优先发放金额高于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的,则按优先发放金额和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总额的比例进行折算。
(二)剩余部分,用于发放本企业产业精英的境外人才奖励(境外人才奖励按本细则第三章第三节发放)。
(三)剩余部分,用于发放本企业产业精英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本细则第五章第二节发放)。
(四)尚有剩余的,用于拨付本企业产业精英的体检费用(体检费用按本细则第九十六条执行)。
(五)尚有剩余的,用于发放本企业产业精英的交通保障(交通保障按本细则第五章第五节发放)。
(六)尚有剩余的,按本企业所有产业精英上一年度在该企业应纳税工资薪金的比例确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经获得贡献奖的企业书面同意,由对应的产业精英评定部门纳入第二十二条贡献奖人才奖励部分发放顺序(一)和(六)的发放人员范围。
第三节 境外人才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中的境外人才奖励负责部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境外管理人才奖励负责部门。负责部门提出奖励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由负责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划入人才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的境外人才,按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分别评定的企业中,本细则生效后首次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境外人才,其上一个工作岗位是在国(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担任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现担任企业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个人在本区上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单个企业限报1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申请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支持最多20人。
第二十七条 境外人才奖励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境外人才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士。
第四节 创业人才扶持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产业精英中创业人才的扶持事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扶持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代扣个人所得税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的人才可申请创业人才经费扶持,用于人才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和生活补贴,累计最高50万元。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创业人才经费扶持累计最高60万元。
(一)成长型创业人才,每年按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前一年度增量的30%给予创业人才经费扶持,该年度获得的创业人才经费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二)初创型创业人才,每年按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的市场化投资实际到账的投资额10%标准给予创业人才经费扶持,该年度获得的创业人才经费按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三十一条 创业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申请应由本人与所在单位联合提出。
第四章 高端团队扶持
第一节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评定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评定和扶持事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复核评审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应同时满足以下评定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杰出领军人才)》;带头人不得兼任其他团队成员,不得参与其他团队运营。
(二)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杰出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至少2名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优先支持所有团队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团队。
(四)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80%以上。
(五)团队至少两名核心成员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有过1年以上稳定合作经历。
(六)团队承诺投入项目的自筹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七)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为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或能解决本区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的核心关键技术,或符合本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且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项目预期3年内能实现重大突破,5年内能取得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团队经评定后,未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书面同意,不得替换、减少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减少项目经费投入,不得更改项目内容、目标等。
第三十五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扶持分为贡献奖、股权投资和专项扶持。
第三十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办企业的,评定当年起连续3年按不低于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的比例予以贡献奖,具体比例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确定。
按本条获得的贡献奖的人才奖励部分发放对象为本团队所有成员,按本团队所有成员上一年度在该企业工资薪金的比例确定奖励比例。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可申请海珠基金的产业、人才专业子基金投资。
第三十八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专项扶持包括办公用房补助、研发经费补助。
(一)评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300万元。
本细则所称的办公用房补助是指经评定的团队在本区租赁场地用于生产、研发、行政等可享受的补助。办公用房补助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实际租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含物管费、水电费等),采用后补助方式兑现。团队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期间,不得将用房对外转租、分租、闲置,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办企业的,按《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规字〔2019〕2号)核定的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95%给予补助,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取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国家对项目扶持的50%予以配套,累计最高500万元。
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通过中期考核后给予500万元资助。
入选广东省人才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按省财政首期资助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评定和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四十一条 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优质人才资源和科研资源,落户“一区一谷一湾”建设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实施产业高端化项目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可“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扶持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节 院士工作站扶持
第四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扶持事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扶持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按扶持经费的100%给予配套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三节 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扶持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站(含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分站、博士后流动站,下同)、博士工作站及研究人员扶持事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扶持方案后,报海珠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拨付给个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站扶持
(一)新设站(基地)扶持:
1. 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站,给予每站5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
2. 对本区新设立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启动经费扶持。设立级别提高,按扶持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扶持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对获得上级评估优秀的博士后站、博士后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扶持。
(三)生活补助:
1. 本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2年。
2. 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和“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5万元、30万元生活补助,发放方式参照“广东特支计划”和“珠江人才计划”相关规定。
(四)安家补助:
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本区博士后工作站(分站)期满出站1年内,留在本区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通过用人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2:2:1的比例,分3年发放。
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选“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安家补助可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创新创业,按本细则评定为产业领军人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扶持。
第四十八条 对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入选广州市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的博士后,按照市财政提供的国际培养专项资助的50%给予配套扶持,每人最高5万元。
第四十九条 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给予每站1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
对获得上级评估优秀的博士工作站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扶持。
第五十条 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博士,给予每人25万元生活补助,发放方式参照“广东特支计划”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上述由本区财政提供的新设站(基地)扶持由设站单位(基地)申请、管理和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基地)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博士生活补助和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补助由受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支配使用。
第五十二条 事先未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或书面报告的博士后工作站、基地与博士工作站及其研究人员申请上述扶持经费将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除外)。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及研究人员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四节 名家巨匠工作室评定和扶持
第五十四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按文艺、体育、教育、卫生分类,评定和扶持事宜分别由区名家巨匠评定部门负责。评定部门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复核评审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定部门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评定条件
(一)工作室成员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名家巨匠)》;带头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室成员,不得参与其他工作室运营。
(二)工作室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至少1名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优先支持所有工作室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工作室。
(四)工作室以带头人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专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涉及本区的专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申请省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撰写相应的理论文章。
(五)工作室每年推出一定数量的具有海珠特色的优秀作品,并通过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卫生类除外)。
(六)带头人制定团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培育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才。
(七)工作室在本区有固定场地作为主要活动开展场所,并依法运作。
(八)工作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
第五十六条 工作室经评定后,未经评定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替换、减少团队核心成员。
第五十七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扶持分为办公用房补助、工作经费补助。
(一)评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最高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50万元。
(二)评定当年起,给予名家巨匠工作室连续3年工作经费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具体金额由评定部门评审后确定。
第五十八条 名家巨匠工作室评定和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五十九条 对本区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等方面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名家巨匠工作室,可“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扶持金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五节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和扶持
第六十条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和扶持事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复核评审意见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十一条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为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境外人士;带头人不得在境内兼任其他团队成员,不得参与境内其他团队运营。
(二)至少1名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优先支持所有团队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的团队。
(三)团队成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杰出领军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符合本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五)团队在本区注册设立企业,境外人才占股不低于50%,承诺创办的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和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资本(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第六十二条 团队经评定后,未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书面同意,不得替换、减少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减少项目经费投入,不得更改项目内容、目标等。
第六十三条 评定当年起,连续2年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六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在区科技计划项目中单设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专项,优先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第六十五条 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评定和扶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五章 福利配套
第一节 人才公寓
第六十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本区人才公寓相关事宜。
第六十七条 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筹集房源,用作人才公寓。房源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六十八条 人才公寓以免租、市场价租赁的方式提供。参与筹集房源的社会力量可按规定享受投资补助。
每名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只限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第六十九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申请免租人才公寓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单位未提供住房。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安家费或安家补助。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本市各级住房保障或人才住房补贴(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十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并一并提出地理区域、家具电器等需求。杰出领军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名家巨匠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的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创业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最高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等条件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精英优先免租入住人才公寓。
第七十一条 产业精英应与所在企业(申请企业)联合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单个申请单位免租申请人最多5名。
第七十二条 申请企业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免租名额。免租名额由产业精英评定部门确定。
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分为Ⅰ类企业和Ⅱ类企业。Ⅰ类企业指在本区商事登记时间未满2年(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企业。Ⅱ类企业指在本区商事登记时间已满2年,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企业。
(一)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5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10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3000万元以上。
(二)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3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5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2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3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
(四)申请企业具备如下条件,享受最多1个免租名额:
1. Ⅰ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已实现或承诺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2. Ⅱ类企业在本区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
(1)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加1亿元以上。
(2)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比前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增加300万元以上。
第七十三条 经核查,申请企业未能达到本节的免租条件和承诺,由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追缴租金。申请企业承诺未完全实现,但符合免租条件中较低标准的,可保留较低标准的免租名额。
第七十四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入住人才公寓,累计免租期最长3年。期间,符合申领安家费条件的人才可提出安家费申请并于1个月内搬离人才公寓,其安家费应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入住免租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人才,可申请改领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应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入住人才公寓,视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合理安排,累计免租期最长3年。
产业精英取得免租名额的,免租期最长1年,与承租时间一致。
第七十五条 免租人才公寓分配程序
(一)申请。免租人才公寓申请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免租人才公寓,应与所在单位提出联合申请。
夫妻双方均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和申请资格进行初审,人才评定部门复核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才评定部门公示后,相关人才获得免租人才公寓承租资格。
(三)配租。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审核结果、房源情况,并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等因素确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承租人和承租单位选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调换。
(四)签约。
1. 入住政府存量房源的,由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承租人、人才评定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杰出领军人才的人才公寓租金支付事宜,名家巨匠和产业精英评定部门负责本部门评定人才的人才公寓租金支付事宜。合同期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租赁期内的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条款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三方权利义务等,并明确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 入住市场房源的,由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支付房屋履约定金和租金。合同期内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租赁期内的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条款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三方权利义务等,并明确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标的房源进行租金评估,评估租金在已办理租赁备案证明的合同约定租金上浮不超过10%的,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向用人单位拨付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超过10%的,按评估租金向用人单位拨付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第七十六条 免租期内,承租人及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终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一)人才资格被评定部门撤销的。
(二)承租人与承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承租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
(三)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四)承租单位注销或迁离本区。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免租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在办结人才公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终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入住政府存量房源的,人才评定部门自合同终止当月起停止支付房屋租金;入住市场房源的,区住房和建设局自合同终止当月起停止向用人单位支付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第七十八条 免租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满,如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与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可按照市场价承租。
第七十九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未取得免租人才公寓的,应通过其就职的用人单位以整体租赁的方式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以市场价租赁人才公寓,该申请常年受理。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组织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提供房源,组织其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房源由用人单位分配和管理,分配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存。
第八十条 根据本细则向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提供房源的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应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备案证明。完成租赁备案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告,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获得申请投资补助资格。
第八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向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提供房源的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可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投资补助。经审核,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所载建筑面积,按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人才公寓提供者或其受托机构发放投资补助。
人才公寓投资补助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核、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投资补助。
第八十二条 承租人如出现工作变动、《海珠人才证书》被收回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入住人才公寓情形的,承租单位应立即向区住房和建设局书面报告。若因承租单位瞒报、晚报、漏报造成损失的,由承租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三条 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包括以下情形: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节 住房补贴
第八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名家巨匠和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各审核部门提出发放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由审核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八十六条 住房补贴是对人才在本区租房实际支出的补贴,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已办理租赁备案证明的合同约定租金。补贴期最长3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杰出领军人才)》的人才,可享受最高1.5万元/月的住房补贴(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享受最高2万元/月的住房补贴);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名家巨匠)》的人才,可享受最高1.2万元/月的住房补贴。
第八十七条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1万元/月的住房补贴,补贴期1年。
第八十八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申请住房补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单位未提供住房。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安家费或安家补助。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本市各级住房保障或人才住房补贴(以市场价入住人才公寓和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十九条 住房补贴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住房补贴,应与所在单位提出联合申请。
第九十条 补贴期内,申请人和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终止享受住房补贴:
(一)人才资格被评定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申请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四)申请单位注销或迁离本区。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教育保障
第九十一条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人才的教育保障事宜。
第九十二条 按照市、区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对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统筹协调其直系亲属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精英—创业人才)》的人才统筹协调其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四节 医疗服务
第九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的医疗服务事宜。
第九十四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才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部分再补助50%,每年最高10万元。
第九十五条 协调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南区)、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等5所三甲医院为海珠人才定点服务医院。
第九十六条 每年集中组织1次体检。体检机构原则上在人才定点服务医院中选择。
产业领军人才体检费用标准为最高5000元/年/人。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该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最多4名产业精英1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标准为最高3000元/年/人。具体人员由所在企业提出并经产业精英评定部门书面同意。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人才自愿不参加免费体检的,可申请体检费用补贴,产业领军人才最高3000元/年、产业精英最高1500元/年。
第九十七条 建立人才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体检、健康评估、疾病预警、动态监测、追踪服务等服务。人才可自主选择区内星级家庭医生,由签约的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管理、监测、追踪、指导,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
第五节 交通保障
第九十八条 本节所称的交通保障指未办理过广州市中小客车牌照的人才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按增量指标竞价成交价格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九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杰出领军人才交通保障审核部门;名家巨匠和产业精英评定部门是本部门评定人才交通保障审核部门。各审核部门提出保障方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后,由审核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一百条 符合条件的持《海珠人才证书》人才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可申请交通保障。
产业领军人才按增量指标竞价成交价格8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3万元。
产业精英所在企业获得贡献奖的,该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最多4名产业精英交通保障,按增量指标竞价成交价格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具体人员由所在企业提出并经产业精英评定部门书面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交通保障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应与所在单位提出联合申请。
第六节 出入境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 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外籍人才居留许可和入境后转R(人才)签证工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并设立“绿色通道”予以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对持《海珠人才证书》的外籍人才,给予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一般按人才用人单位备案、信誉等级情况及公函申请年限予以批准。对无法办理5年居留许可的外籍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对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外籍人才,入境后可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对无法办理5 年R(人才)签证的外籍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
第一百零五条 人才的居留许可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区公安分局按规定提出,不支持个人申请。
第六章 人才服务支持
第一百零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服务支持事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后,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一百零七条 人才服务支持包括人才引进奖励、人才培养奖励、人才引进补贴。引进或培养的人才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长期创新条件。
(一)人才引进奖励对象是为本区单位从广州市外引进的人才3年内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自行从广州市外引进的人才3年内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本区单位。
人才引进奖励标准:杰出领军人才40万元/人、名家巨匠30万元/人。
(二)人才培养奖励对象为本区单位,其员工已在本单位全职工作连续满3年并首次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
人才培养奖励标准:杰出领军人才40万元/人、名家巨匠30万元/人。
(三)人才引进补贴对象是通过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广州市外引进的人才3年内取得《海珠人才证书(产业领军人才)》的本区单位。
人才引进补贴标准:本次引进所产生中介服务费的50%, 杰出领军人才最高40万元/人、名家巨匠最高30万元/人。
每个人才只能由单个引进或培养单位申报,且只能申报一次。
第一百零八条 人才服务支持申请集中每年定期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本细则获得各项扶持的个人,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次扶持之日起5年内在本区持续创新创业。
根据本细则获得各项扶持的单位及获得各项扶持的个人创办的单位,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次扶持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本区。
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扶持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贴。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扶持资金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按本细则相关条款申请扶持的,需同时满足具体条款要求的所有条件,并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提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海珠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获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或扶持资金。在资金发放部门发出退回通知书超过30个工作日后仍未退回的,由资金发放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5年内申请本区各类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人才和团队,如出现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情况,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发放其奖励或扶持资金。若因瞒报、晚报造成损失的,可向个人及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一事一议”,是指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或团队,可由评定部门提出,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特别扶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细则所提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最高”“最多”“最长”“已满”“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未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中共海珠区委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时废止。根据《实施意见》评定的2017年、2018年区创新创业人才及相关单位可按该《实施意见》享受相关扶持至管理期完毕,或按本细则申请评定并享受相关扶持,同时扣减已享受的资金扶持。
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附件
人才评定条件
(2019年)
一、杰出领军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劳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科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六)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请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扶持之一:
1.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重点专项任务(课题)负责人。
2. 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 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或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扶持重大项目带头人,重大项目课题带头人、重点项目带头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成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8.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扶持者(学术带头人)。
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成员。
10. 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获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扶持者。
11. 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计量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1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4.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扶持者(学术带头人)。
15. 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16. 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17. 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8. 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
(七)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
1. 国家科技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4名)。
2.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省部级科技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3. 中国专利金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4. 长江学者成就奖。
5.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6.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7. 南粤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南粤百杰”或“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8. 中国青年科技奖。
9. 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
10.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1.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2.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广州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家。
13. 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
14. 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教授及以上职务者或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担任过研究员及以上相当职务者。
本附件所称的世界知名大学指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或专业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的一流大学,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本细则所称的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指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排名和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
15. 国家部委、直辖市政府或经济排名前10名的省政府作为指导、支持或承办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排名前3名的获奖项目(企业或团队)的主要核心成员,在赛后3年内参赛项目落户本区(单个申请单位限申请1人)。
(八)入选国家相关人才支持计划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人才。
(九)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组织和机构评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人才。
二、名家巨匠
名家巨匠按文艺、体育、教育、卫生分类。
(一)文艺类
1.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
2. “广东特支计划”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
3. 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 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
(1)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2)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
(3)长江韬奋奖。
(4)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等5个子项,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文化部优秀专家”。
(5)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6)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等3个子项的最高等级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7)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8)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9)“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
6. 入选国家相关人才支持计划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人才。
(二)体育类
1. 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1至3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2. 直接培养出一名以上获得奥运会冠军、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或世锦赛冠军、亚运会冠军、全运会冠军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三)教育类
1. “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2.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职业教育系统先进个人。
4.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教育类人才:
(1)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正职校长、示范性高中正职校长,且担任正职校长累计3年以上。
(2)办学成效显著。
(3)近5年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类专业论文或学校管理类专业论文1篇(本)以上;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1本。
(4)近5年内,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或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教改经验通过市级以上鉴定,具有较高推广价值。
(5)参加过省级以上高端教育人才培训且经行政部门考核优良以上。
(四)卫生类
1. 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
2. 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卫生类人才:
(1)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3)曾在国内三级甲等医院工作5年以上,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在海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高校附属医院、知名研究机构作出显著成绩。
(4)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①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②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3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③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④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⑤国家级名中医。
(五)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组织和机构评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相当层次人才。
(六)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本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人才,评定部门提出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评定为名家巨匠。
三、产业精英
(一)产业精英需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 符合第二章第二节创新创业条件。
2. 属于所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
3. 在本区上一年度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创业人才不作要求)。
4. 所在企业符合相关条件。
5. 获得所在企业推荐,或自荐并征得所在企业同意。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所在的企业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符合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并经区投资促进局评定的重点招商企业。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三)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所在的企业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60名的区总部企业。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
(四)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所在的企业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评定的金融企业。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五)成长型创业人才所在的企业需符合条件:
1. 在本区注册登记时间已满3年、未满8年(生物医药类企业延至10年)。
2. 企业承担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或创新价值的项目。
3. 企业实现和承诺营业收入年增长保持10%以上。
(六)初创型创业人才所在的企业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在本区注册登记时间未满3年(生物医药类企业延至5年)。
2. 企业承担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或创新价值的项目。
3. 在本区注册登记后获得实际到位的市场化投资。
(七)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本区产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人才,评定部门提出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评定为产业精英。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海珠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海珠创新岛的建设,规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海珠创新生态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海珠区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岛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分类扶持我区创新企业、新兴产业、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资本以及创新创业人才的资金,各专项资金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下统称责任管理部门)。
第三条 创新岛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海珠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本区注册或运营的金融类机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团队以及其他符合分项实施细则规定的对象。
第四条 创新岛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创新岛的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统筹兼顾,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各责任管理部门提出的需统筹解决事项。
第六条 区投资促进局作为政策兑现部门,负责统一受理资料,经初步审核后报送至各责任管理部门,并汇总审核各责任管理部门反馈的资金拨付申请。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岛资金整体项目预算的审核和统筹安排,预算执行管理、资金监管以及绩效管理。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创新岛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主管职责分工,负责创新岛资金分项项目申报、预决算编制及信息公开;组织项目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验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绩效管理,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并协调扶持对象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期内,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区内创新发展及重点扶持领域情况,统一使用“创新岛资金(XXXX奖励/补助)”的项目名称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支出方向、预算金额、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明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创新岛资金需由扶持对象按规定申请,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统一以《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区投资促进局集中受理。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以及具体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限制条件:
(一)同一对象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落户奖励、配套奖励补助、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租金补助、装修补助、上市挂牌奖励、人才补助等;
(二)同一对象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资金扶持的,创新岛资金按扣减已享受相关资金扶持后的余额予以扶持;
(三)同一对象已获市级以上政策扶持需区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四)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该条款的除外)。
(五)对于广州市内跨区迁移至海珠区的企业,其经济贡献扶持需扣除迁出区预算划转基数再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限制条件完成资料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申请反馈至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联合审核。审核中出现同一对象扶持总额高于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按单项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叠加总额达到其上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余下项目金额不再安排(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除外)。各责任管理部门按联合审核结果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当年扶持金额不得超出年度创新岛资金整体项目预算安排。创新岛资金分项间可以跨部门调剂,按照区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创新岛资金不予以结转,结余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当年预算不足部分不予以追加,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团体、机构等)的扶持资金为税前奖励(补助),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依法自行申报承担,扶持资金可用于研发投入、业务拓展、加强管理等工作(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应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海珠区,不改变在海珠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合规使用资金,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履行好社会责任;其中人才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次扶持之日起5年内在海珠区持续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应与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统计、人社、属地街道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上传数据到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通过该平台获扶持对象的相关信息,持续跟踪其发展情况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统计年度创新岛资金的执行情况,纳入各责任管理部门年度机关绩效考核,并在各责任管理部门绩效自评的工作基础上组织项目整体绩效评价审核工作,评价审核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后续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创新岛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未履行相关承诺,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责任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申报扶持资格并收回扶持资金,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创新岛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