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黄埔区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黄埔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黄埔区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 号)精神,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
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
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本细则资助(扶持、补贴)资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须与资金发放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承诺对相关资助(扶持、补贴)条款及约定已知悉;
(二)承诺领取资助(扶持、补贴)后 10 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不得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
(三)获得本办法资助(扶持、补贴)的企业如违反协议,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追回企业领取的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第二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
第五条 区财政出资 1000 万元设立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探索加入产业基金、担保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放大规模,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开展对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时所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六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化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区财政出资的 1000 万元承担损失比例不超过 25%,合作银行等其他机构承担
剩余损失。
第七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或改造,项目产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适用于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每年至少实现
5 亿元的融资规模。
第十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
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 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 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金额分别最高 10 万元。
同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
第十一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本付息后,对该企业实际贷款额按 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笔实际贷款期限最长 1 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 50 万元。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贴的,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应系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享受第十条、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的
企业应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
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3.近 5 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项目或知识产权部门
相关项目立项的企业;
4.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5.其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应在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放款后的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申请贴息补贴的,应在贷款还本付息后的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激励
第十四条 依托知识产权保护要素集聚优势,构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快建设,为区域提供快速授权、确权、维权的协同保护服务。
第十五条 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在专利、版权受到不法侵害
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诉讼代理费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件国内(包括港澳台)维权案件最高资助 100 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资助 2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0 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第十五条专利维权资助的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应为本区生产性企业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申请第十五条版权维权资助的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应为本区申报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达 50 件以上的企业。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6 个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资金的发
放,所需资金纳入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获得资助(扶持、补贴)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企业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扶持、补贴)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或其他理由足以认定为套取资助(扶持、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取消有关企业、组织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知识产权专项资助(扶持、补贴)申请权,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各项资助(扶持、补贴)资金的办事指南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申请各项资助(扶持、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室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审核通过的奖励(补助)申请,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 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