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消费函〔2019〕60号)(附件1)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消费函〔2019〕639号)(附件3)要求,为做好我市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印染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印染、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粘胶纤维等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省工作指南》,附件2)开展工作,及时了解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印染企业的申报意愿,以自愿为原则,认真如实填报。
三、各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企业对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填报指南》(附件1-2)要求,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1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以及提交《省工作指南》(附件2)中“申请公告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所需证明材料和企业诚信承诺书(盖章),并于3月25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版报送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与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企业沟通,对企业情况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盖章),于3月28日前将申报核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局(装备工业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开展2019 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2. 广东省印染、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粘胶纤维等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工作指南(试行).doc
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一、《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内容解释
(一)除有特别说明外,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18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18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二)“企业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印染产品数量。计量单位:梭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为万吨/年。
(三)“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全年主要印染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填表时填直接统计的产量和折标准品产量两个数据。换算标准品时可参考《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FZ/T01002-2010)。
(四)“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均仅涉及上年度的印染生产环节。
(五)“主要设备”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印花等工艺的主要设备。“主要设备”类目中的“设备名称及生产商”“型号”“制造日期(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填写,无法填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
(六)“资源消耗情况”仅包括印染生产中的资源消耗。
(七)年总能耗指上年全年企业实际消耗的在印染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非生产用能。
(八)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全年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印染生产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
(九)“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全年企业对印染生产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印染生产用水总量的比值。
(十)企业至少有一套用于生产的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即可认为有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十一)附件1附表三中的“无搬迁计划”,指截止到申报时,企业没有自主搬迁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搬迁计划。
二、申请公告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一)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二)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审查相关文件。
(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五)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危废处置合同等。
(六)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的管理考核制度文件。
(七)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八)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九)能证明《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所填情况属实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