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穗府台发〔2018〕1号),提升在穗台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发展平台,现将《广州市台资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支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方案》实施期内每年将通过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网具体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请关注并积极申报。申报过程遇到问题,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台资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支持方案.pdf
广州市台资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支持方案
为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 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济社会
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穗府台发〔2018〕1 号),提升在穗台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发展平台,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原则
结合在穗台企转型升级发展需求,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实现长远发展。鼓励引导台湾青年
参加“青创杯”创新创业大赛并来穗创业发展,为台湾青年提供发展平台。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支持对象
(一)面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台企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或前两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
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100
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50 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
机构已提供不少于 75 万元的建设经费。
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本科
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25%。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台企研发机构培育补助的支持。
(二)面向本年度入围“青创杯”广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或其它区级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的台湾青年个人或团队,若其落户广州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支持。
三、实施期限及经费来源
本方案自 2019 年起实施,连续实施 3 年。所需经费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中安排。
四、支持方式及强度
(一)台企研发机构培育补助。
择优遴选支持符合标准建设研发机构的台资企业,按照
后补助方式每家市财政支持经费 80 万元,最多支持 10 家。
每个研发机构获得市台资企业研发机构培育立项支持最多 1 次。
(二)台湾青年创业补助。
通过“以赛代评”,按照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每家支持 20 万元,最多支持 10 家。
市台办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五、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部门发布年度台资企业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申报指南;
(二)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组织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部门;
(四)市科技部门遴选、核定支持对象及经费;
(五)市科技部门按相关规定将拟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
(六)市科技部门将拟支持名单及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七)市科技部门下达支持经费。
六、监督管理
(一)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经费补助的,将收
回补助资金,取消其 5 年申请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资格,
未来 5 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此专题为后补助项目,无须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助经费可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