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水平,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学发展,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助政策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用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和评价奖励。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认定奖励
第三条 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新认定的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众创空间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新认定的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评价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评为A级和B级的单位,分别奖励300万元和100万元。
第八条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评为A级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广东省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评为A级的单位,奖励40万元。评价年度已享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奖励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第九条 广州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评为A级、B级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A级、B级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每家孵化器的年度评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采用定期受理、核实的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定期接受申报。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网上办理资金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事项;
(三)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将评审结果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是否拟补助。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补助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进入预算项目库;
(五)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按照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4号)和《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