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科〔2015〕175号)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佛科函〔2018〕7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将于近期开展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通知已获得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券企业”)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兑换工作,并做好相关指导及后续纸质材料收集汇总工作,汇总纸质材料请于9月13日前报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技创新券代理服务机构)。
二、请创新券企业于8月27日至9月4日前登录“省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提交兑现资料,并在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材料胶装成册后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送至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附件:1.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指南
附件1
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指南
为方便已领取佛山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顺利完成兑现工作,特制订本兑现指南。
一、兑现时间
2018年分为两批兑现,第一批时间为8月27日至9月4日,第二批以兑现通知为准。
二、兑现程序
(一)网上兑现申请
1.用之前申请创新券的账号密码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系统(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
2.登录后点击“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科技创新券兑换表-新增项目申请”,填写“科技创新券兑换表-基本情况”表单,“申报年度”选“2018”,填写“服务机构信息”、“创新券支出信息”“创新券基本情况”等信息;
3.按照指南第四点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按顺序上传完完整一个项目附件后再上传下一个项目附件,在“附件说明”处填写“XX项目附件几”),最后提交。提交后由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复核。
(二)纸质材料报送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核查通过后,企业在系统导出所有附件(包括兑换表),打印无线胶装成册、签名、盖公章(整本盖骑缝章)后一式一份报送至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三、兑现使用方向
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已通过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的科技服务机构(详见第七点)购买研发设计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中介咨询服务,已获得过各级创新券和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服务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具体如下:
(一)研发设计服务: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公共研究机构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
(二)科技金融服务:购买市(含)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高企)的专项审计;专利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企业进入佛山市政府认可的区域资本市场的推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三)知识产权服务:购买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专利法律(维权);专利贯标、预警、导航;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
(四)检验检测服务:购买经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的分析测试、检验服务(强制、法定检测不在支持范围);研发设备租赁。
(五)科技中介咨询服务:购买工程中心资质认定辅导;创新创业辅导;标准制订;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查新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四、兑现材料要求
已领取佛山市科技创新券的企业登陆原申请系统即可线上提交兑现材料,兑现资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具体兑现材料要求如下:
(一)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兑换表(系统生成);
(二)市科技局公布的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三)与市科技局公布的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购买检测、检索、查新服务只需提供相应服务报告);
(四)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证明,可以是交付的成果、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或其他如专利、著作权等有利于证明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成果的证明。
五、注意事项
(一)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可用于向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度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相应服务,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可在2017年1月1日后,但发票开具时间必须在创新券有效期内,即2018年1月1日后。
(二)已获得过各级科技创新券和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服务项目不能重复申请,相同的项目和发票只能申请兑现一次市或区科技创新券。
(三)企业在使用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投入,向市内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50%;向市外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20%。
六、科技服务机构名单
(一)直接进入备案目录的服务机构
1.国内高等院校;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直属科研机构;
3.国家一级、二级科技查新机构;
4.拥有第三方资质并通过国家认证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2016年度备案的144家单位、2017年度备案的79家单位以及2018年度备案的140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