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佛山市品牌展会,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引导佛山会展业向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提高会展产业的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展会,是指在我市定期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鼓励方向,并与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系密切,能有效推动和引领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我市会展业形象的展会,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展销为主的专业展会。
第三条 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我市区级以上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自动认定为重点品牌展会。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并承诺经认定后连续三年仍在我市举办且展会规模不能小于认定前的展会;
(二)申报单位应为在佛山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有多个主(承)办单位(机构)共同举办的,由主要出资方或租赁场馆方提出申报,并附其他主(承)办单位(机构)的申报授权;
(三)单个展会展览场地规模应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且搭建展位面积相当于600个标准展位以上,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有境外企业(含境外品牌及合资品牌)或行业龙头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参展;
(四)邀请到会专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专业观众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国际参展商或国际专业观众占10%以上;
(五)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及参展商积极配合维护知识产权,没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没有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案件;没有重大责任纠纷;
(六)主(承)办单位(机构)没有行业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列入行业黑名单;
(七)展会如有多个主题,涉及多个领域的,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内容进行认定;
(八)展会能够统计采购商或专业观众数量;
第五条 其他不适宜认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不再支持发展的行业展会、存在影响展会信用问题的事件或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治安或维稳隐患等情形。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每年认定一次。对于一年举办多届的展会可以合并单年度的申报资料,并注明每届的相关数据及内容。
第七条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展会,由主(承)办单位(机构)向登记注册地的佛山市各区会展职能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报材料,经各区会展职能管理部门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市商务局。初审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齐备、办展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材料是否真实等。
申请材料包括:
(一)《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
(二)上一年度的展会工作总结及现场图片5张以上(彩印);
(三)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主(承)办单位的申报授权;
(五)上一年度的参展商名录(包括企业名称、展览内容、展览面积、特装面积、所属地区、参展人员、参展时间等)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参展合同、参展图片、参展费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等;
(六)上一年度的采购商、观众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结果(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第三方专业机构统计结果、采购商和观众报名登记情况、收费情况等等);
(七)上一年度该单个展会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发票、支付凭证、房产权证、业主单位授权书、展会平面图(分布图)等复印件;
(八)参展的境外企业(含境外品牌及合资品牌)或行业龙头企业10家名录及展位相片;
(九)上一年度的展会场地租赁费用及宣传费用明细表和发票复印件;
(十)主(承)办单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展会或展会主(承)办单位获各项荣誉称号、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由申报方提供《统计说明》,列明参会采购商或专业观众的数据来源及统计方式。
以上所附发票的单位名称均需与申报单位一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并经过向社会公示、政府批准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重点品牌展会认定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参加认定的展会进行集中评审,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初步确定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入选名单。
项目评审标准:满分110分,其中:展会规模30分,办展质量30分,展会影响力10分,产业关联度10分,专业化程度10分,宣传力度10分,获得相关荣誉和等级评定、国际认证等加分项10分等项组成。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入选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的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市商务局将对异议项重新审核,若异议成立,则取消重点品牌展会认定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没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认定为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品牌展会一经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扶持办法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为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的,以“谁申办谁宣传”为主,并与佛山市各有关宣传推介环节中予以重点宣传相结合。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为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的,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其上一年度举办展会的场地租金和宣传支出等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已获得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展会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在对外宣传时可冠名使用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称号。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应遵守行业自律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会展项目的实施情况、专项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管理情况等,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周期重点品牌展会评审中的重要参考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负责重点品牌展会的审核批准,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品牌展会进行评审、认定,品牌展会认定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扶持。各区会展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重点展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推荐,各区财政局加强对获得重点展会扶持资金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品牌展会认定的申报、报送、评审、批准过程均需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若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或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认定单位取消其重点品牌展会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须承诺该展会连续三年在佛山举办,如违反该承诺,认定单位将对该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和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录入诚信黑名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且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和负责人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
第七章 附则(术语定义)
第二十条 标准展位:是展会用来展出商品和图片等物品的单位空间,每个标准展位的面积一般为3m×3m或2m×3m,高度为2.5m。
第二十一条 专业观众:也称贸易观众,是指从事展会上所展出的商品或服务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参展专业人士或者参展采购商。
第二十二条 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的数量根据佛山会展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对于同质同类展会,按照“扶优扶强”原则,择优对得分较高的展会给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