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7月6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名字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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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科技制度,是激励社会自主创新、激发人才创造活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快构建我省以创新为
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模式,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和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
的方案》等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大力改革创新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提升科技奖励质量,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历史性机遇,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着力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二) 基本原则。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为发展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成果,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支撑战略发展。紧跟国家战略全局、围绕广东发展需求,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强化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同时针对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情,统筹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氛围,大力支撑创新驱动、乡村振兴等战略的深入实施。
——鼓励开放合作。遵循创新、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引导人才、成果等全球创新要素向广东聚集,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跨境、跨区域转化应用,加快构建国际化、开放型的区域创新体系。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勇攀高峰、开拓创新、敢为人先。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坚持质量优先。对标国际最优最好最先进,强化优秀科技成果的组织遴选、提名申报、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加强科技奖励工作组织管理,完善提名制度,优化评审流程,遴选高水平评审专家,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增强提名、评审的科学性,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广东省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权威性和知名度。
二、重点任务
(一) 重组科技奖励体系。
省科学技术奖下设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以下简称五大奖)。
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个人。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对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外个人或组织,重点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
(二) 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简化提名程序。专家学者指省内两院院士、我省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之一、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组织机构指具有提名资格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三) 创新评审制度。
定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贡献奖强调创造性、贡献度、学术影响力;自然科学奖强调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强调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强调创新性、推广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科技合作奖强调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的科技合作深度、合作成效、贡献度。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原则上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为提高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效率和候选项目质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提名者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对象的真实情况,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对象贡献程度及奖种、等级建议。评审专家应严格遵照评价标准,分别对五大奖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定额。省科学技术奖总数不超过 222 项。其中突出贡献奖不超过 2 项,科技合作奖不超过 5 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合计授奖数量依次不超过 5 项、30 项、80 项、100 项。为鼓励基础研究、原始创新,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逐步提高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授奖数量比例。适当提高奖金标准,强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四) 调整奖励对象和提名要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并增设对获奖等级的意向选择,同时适当微调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五) 规范科学技术奖设置权限。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其他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除外)及其所属部门、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六) 精简优化专家评审机制。
优化专家评审机制。各阶段评审专家履行对候选项目(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的作用。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评委),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后报省政府批准聘任(每届聘期 3 年),委员数量一般控制在 19~25 人,对省科技奖励的奖种、数量、区域平衡等进行综合审定。
(七) 健全公开透明的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评审结果,对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充分发挥相关监督机构的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建立健全科技奖励后评估制度,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诚信制度,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和诚信档案。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提名、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八) 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奖励。
鼓励和推荐我省高水平专家进入国家科技奖励专家库,参与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大力支持我省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等高水平项目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相关部门和地区要认真做好成果提名、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审核把关等服务工作,并积极沟通对接国家相关部门,推动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与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有机衔接。省级财政对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配套奖励,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
(九) 大力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发挥我省市场体系完备、民间资本发达、创新氛围活跃的优势,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奖励组织机构进行合作交流,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重点扶持各地市(或行业)设立 1 项优势集中、特色鲜明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严控奖励数量,确保奖励质量。省市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对优秀设奖机构赋予直接提名权,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优秀获奖成果,酌情给予一定数量的省级奖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工作实施
(一) 由省科技厅牵头修订《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征求意见等,明确相关指标和要求,并按程序报请省府办公厅发布。
(二) 由省科技厅牵头研究制定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指导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安全审查和监管服务工作机制。
(三)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省科学技术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共同营造自主创新良好氛围。
(四) 科学编制科技奖励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稳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1.2018 年 5 月底前,完善奖励改革方案,修订奖励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
2.2018 年 6 月底前,在进一步完善材料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省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2018 年度科技奖励工作参照本方案精神执行,2019 年全面执行。
附件 2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速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遵循激励自主创新、支撑战略发展、鼓励开放合作、突出价值导向、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荣誉性。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评委),省奖评委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奖评委委员共 19~25 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 2~3 人,正副秘书长各 1 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管理、企业等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 3 年。省奖评委下设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隶属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奖评委日常工作。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除外)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鼓励各地市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以下五大奖种组成:
(一)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科技合作奖。
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长期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学家,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爱国敬业,品德高尚,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优秀;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基础研究等)、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建成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
(四)得到国内外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仍在科研或产业一线工作。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
(二)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市场应用价值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科技合作奖重点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外个人或组织:
(一)同我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我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 2 名,单项奖金金额为 3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奖励个人,200 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 5 项,单项奖金金额为 30 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原则上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 5 项,单项奖金金额为 100 万元;一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 30 项,单项奖金金额为 50 万元;二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 80 项,单项奖金金额为 30 万元;三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 100 项,单项奖金金额为 10万元。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对我省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双倍奖励(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下列组织或个人可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
(一)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具有提名资格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四)省内两院院士、我省国家科技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之
一、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三人,每年可联合提名 1 项。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规范
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规则和程序依照提名规范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提名者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对象的真实情况,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种、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 被提名项目的主要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且须对拟获奖结果等级进行明确选定,自愿申请撤销拟授奖的项目须隔年才能被提名;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或未按要求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被提名。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不低于 2 年,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人数依次不超过 20人、15 人、10 人、5 人,单位数依次不超过 15 个、10 个、8 个、5 个。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按学科(专业)组分类。主要评审环节包括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省奖评委审定等。评审专家实行个人项目回避制度。
(一)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主要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二)会议评审:原则上各学科(专业)组网络评审综合得分居前 60%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会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不与网评专家重复。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形成排序结果,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奖励等级建议。各项奖励建议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方才有效。必要时可对候选的突出贡献奖、特等奖、科技合作奖、一等奖进行现场考察。
(三)省奖评委审定:省奖评委根据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的结果和建议,对候选项目的奖励建议等进行审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省奖评委审定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省奖评委成员参会,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才有效。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规则程序、评审阶段性结果等信息在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实行异议制度,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凡是匿名或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省奖评委作出的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由省人民政府制作颁发,相关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激励创新、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程序规范的基本原则上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具备资金来源合法、规章制度完备、评审组织公正等条件,并及时公开奖励工作信息。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承办机构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强化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等工作。在政策咨询服务、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建设专家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重点扶持各地市(或行业)设立 1 项优势集中、特色鲜明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严控奖励数量,确保奖励质量。省市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对优秀设奖机构赋予直接提名权,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优秀获奖成果,酌情给予一定数量的省级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广东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用,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的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用、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负责监管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予以取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2000 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 61 号)、2004 年省科技厅修订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 号)、2007 年省科技厅印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 号)、2015年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34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