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通知》(粤经信服务函〔2018〕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组织实施。
附件
2018年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函〔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我市实施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扩大政策受益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更好地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二、服务券内涵、原则及资金安排
(一)服务券内涵
本方案所指中小微服务券是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服务的财政补助凭证。
服务券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简称“省公共服务在线”)上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
(三)资金安排
按照省经信委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我市安排服务券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三、服务券支持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优先支持我市2017年9月以来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成立的企业,2017年度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省认定的高成长中小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
(二)支持范围
服务券用于补助购买中小微企业需要的,服务券兑现时间截止前可以完成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
2.申请额度。中小微企业在一年内申请领取服务券总额度不得超过规定,其中微型企业1万元,小型企业2万元,中型企业3万元。
3.补贴标准。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按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核定补贴。
4.收券限额。单个服务机构在服务地市收券上限不得超过该地市服务券发放总额的20%。
服务券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四、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一)服务机构条件
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经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工信部门认定的示范平台,其中,国家、广东省示范平台可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广州市示范平台可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并享受服务券政策支持。
2、在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
3、出具服务机构承诺函(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服务机构应定期更新并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五、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均在网上进行。
(一)发放
1.凡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上传营业证照副本、上一年度的完税凭证或在职员工最近连续12个月购买社保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即可申领服务券。企业具体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见附件3)。
2.市工信委将根据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的情况分批次发放服务券。具体领券日期以市工信委发放服务券通知为准。
3.发放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已领取服务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当年已申领额度;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二)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成功领券后的15个自然日内购买服务券管理系统中的服务产品、30个自然日内上传相关《服务合同(协议)》,否则持有的服务券将被系统自动收回。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服务券用于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之间购买服务券管理系统中服务产品的费用。
3.服务完毕,中小微企业上传发票(全额,即企业自付部分和服务券补贴部分)、对公转账(企业自付部分)凭证、现场图片、成果等佐证材料,并将服务券支付给服务机构,抵扣服务费。
4.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申领服务券时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用服务券抵扣服务费。
(三)兑现
1.服务券由服务机构根据市工信委的通知要求,到市工信委委托的承办单位申请兑现。
2.服务机构兑现申请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4)、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见附件5)和其他证明材料。
3.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现材料初审,并组织专家团队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依据现场核查情况对服务机构真实性进行审核;
服务合同及兑现金额审核;
专家团队认为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评审专家团队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专家评审表》(附件6)及《专家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7),承办单位将兑现材料初审结果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复审。复审通过后将在相关政府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兑现申请在相关政府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审定通告。
4.承办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当年度服务券资金,按程序与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兑付结算手续,并将兑付情况汇总报所市工信委和财政局。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市工信委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5.资料移交、存档备案。承办单位办理好兑付事项后,将所有申请资料及银行转账回单等资料移交市工信委存档。
六、主要工作安排
(一)确定优先支持对象的范围。按省中小企业局的统一要求把优先支持对象名录提供给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小录入服务券操作系统(6月30前完成);
(二)认定一批市级服务机构。向省推荐一批广州市示范平台纳入省服务券服务机构名单,确保有足够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券补助支持的服务(7月底前完成);
(三)加大服务券宣传力度。召集相关服务机构,传达《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通知》(粤经信服务函〔2018〕10号)精神,邀请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讲解服务券操作流程(6月底前完成)。
(四)争取11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的兑现工作。
七、职责分工
(一)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面统筹服务券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动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申领服务券。
(二)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将服务券专项资金拨付至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负责服务券发放、核实、兑现结算等工作,对服务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发现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券使用相关规定时,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并采取相应的制止和挽救措施。承办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
八、其他规定
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一)中小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领取服务券的,取缔其申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对当年使用额少于服务券申领额70%的企业,暂停其申请下一年申领资格;
(二)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与中小微企业恶意串通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追缴已拨付资金,承担所有损失及相关责任,五年内取消其收券资格。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服务机构承诺书》
2.《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4.《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5.《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
6.《专家评审表》
7.《专家评审结果汇总表》
附件1
服务机构承诺书
作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服务提供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1、诚信服务。如实提供和发布服务项目市场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按照承诺的服务价格、数量、内容和流程提供服务,不随意变动。如有需要,承诺协商一致并经同意。
2、专业服务。承诺按照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服务类别专业服务要求,结合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专业的服务团队、专业的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力求做精益求精。
3、规范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承诺严格按照服务券发放使用兑现程序开展服务,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拒收服务券。
4、跟踪服务。承诺自觉接受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服务券承办单位对服务项目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及时掌握用户需求,更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跟踪用户评价。对服务不到位的做到及时整改。
5、其他事项。若在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恶意串通、制造虚假材料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的;服务对象投诉后拒不整改的;欺诈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承诺自觉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处罚。
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 职务,身份证号码是: 。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地址 ,注册资本 ,属于 行业,现有从业人员 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元,资产总额 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授权 身份证号码是: ,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办理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使用兑现有关事宜。
三、承诺我公司在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严守规定,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弄虚作假、恶意欺骗等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 )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4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
|
成立时间 |
|
|||||
法人代表 (负责人) |
|
手 机 |
|
|||||
电话 |
|
邮 箱 |
|
|||||
机构地址 |
|
公司网址 |
|
|||||
办公面积 |
|
租赁或自有 |
|
|||||
联 系 人 |
|
职 务务 |
|
手 机 |
|
|||
电话 |
|
邮箱 |
|
|||||
主要业务 |
|
|||||||
上一年服务业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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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汇总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申请兑付服务券金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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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
|||||
3 |
|
|
|
|||||
4 |
(行数不够可增加) |
|
|
|||||
结算账号 |
开户行 |
银 行 账 号 |
||||||
|
|
|
||||||
核实兑现金额(由承办单位填写) |
|
|||||||
承诺对所列服务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办单位填写并盖章) |
||||||||
地级以上市、县(区)意见(盖章) |
附件5
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被服务企业名称 |
被服务企业所属地区 (注册地区) |
服务类别 |
合同金额 |
申请兑现金额 |
服务合同编号及相关资料(链接) |
被服务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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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
专家评审表
评审专家 |
|
评审时间 |
|
机构名称 |
|
成立时间 |
|
服务协议名称 (负责人) |
|
||
服务企业 |
|
||
服务范围 |
|
||
服务起止时间 |
|
||
合同金额 |
|
||
是否可以申请补助款 |
|
||
可申请补助额 |
|
||
评审专家意见 |
评审专家: 评审时间: |
备注:各评审专家应对以上评审结果负责。
附件7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兑现申请专家评审结果汇总表
序号 |
评审时间 |
被评审服务机构名称 |
服务企业 |
合同金额 |
是否可申请兑现 |
可兑现金额 |
评审专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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