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对《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实施方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18年4月23日前以书面意见或建议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广州市科技创新委。
附件
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力争 2020 年实现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 3%的目标,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 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三、补助方式及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 经费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提供途 径分别为:
(一)纳入 R&D 统计的企业。
纳入 R&D 统计的企业须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计算依据。纳入 R&D 统计的企业类型如下: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大、中型部分服务业企业;
3. 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二)其他企业。
以税务部门提供截止到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期结束之日止,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作为后补助计算依据。
四、补助标准
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 万元、不足 500 万元的,补助 10 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 万元、不足 1000 万元的,补助 40 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0 万元、不足 5000 万元的,补助 100 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000 万元、不足 1 亿元的,补助 300 万元。
(五)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 亿元、不足 5 亿元的,补助 700 万元补助。
(六)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 亿元以上的,补助 2000 万元。
五、补助经费来源
市、区两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别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对每个受补助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补助额度的 50%。
六、工作程序
(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纳入
R&D 统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并反馈给市科技部门。每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市
税务部门整理企业上一年度自行申报的上一年度享受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并反馈给市科技部门。
市科技部门收到市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数据后应及时反馈给各区科技部门。
(二)市科技部门发布当年的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三)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区科技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各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以及区财政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五)市科技部门核定全市各区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补助经费,以及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的补助经费。
(六)市科技部门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穗科创〔2017〕3 号)规定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七)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八)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 由市科技部门将市本级需承担经费编入下一年部门预算,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九)各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由各区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经费。
七、监督管理
(一)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 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市、区科技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 5 年申请市、
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 5 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此专题为后补助项目,无须签订项目合同书。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三)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其他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区财政科技经费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并宣传、发动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二)本方案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继续对上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