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号)和《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号)的有关要求,2017年发放的科技创新券预计于2018年4月份开始受理兑现。为确保兑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期限
该批次科技创新券资助的科技服务(或成果交易)项目,应发生在2017年4月16日到2018年4月15日期间,具体日期以相应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兑现对象
1、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科技创新券的企业。
2、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东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评定管理办法》(东科公〔2015〕03号)经认定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
企业向经认定备案的外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或科技成果)的,由企业进行兑现。
三、使用范围
科技创新券用于向经认定备案的(不限于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具体包括:
1、购买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购买能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带来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如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2、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1)信息服务:科技情报及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分析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
(3)技术服务: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
(4)科技金融服务:创业孵化、项目路演、投资对接、上市辅导、新三板服务等。
3、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以下内容不列入支持范围:
(1)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强制检测;
(2)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材料编写;
(3)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
(4)申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5)工业设计类服务。
四、兑现额度
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在创新券上同时加盖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公章。创新券使用数额不超过对应服务项目(交易)发票金额的50%。
五、材料要求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东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网上填报);
2、签订的专项服务合同,须列明服务(交易)背景和目的、服务(交易)内容、合同金额、具体付款方式等。合同服务内容只限科技创新券使用的服务(交易)范围,不能与其他服务(交易)混合;
3、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双方加盖公章的科技创新券原件(不退回);
4、发票联和汇款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5、其他佐证材料(可选),如服务结果的验收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证明材料)。
注意,如下情况需提供佐证材料:
①同一合同或兑现项目实际包含多个子项目的,需提供对应的项目汇总清单及与各个子项目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②合同不能明确属于创新券使用范围的;
③申报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