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8号),结合我局工作安排,现开展2018年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重点/一般)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本次受理申报的项目包括:
(一)市社会科技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二)市社会科技发展(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对象须为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及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开始时间:2018年1月2日。
2、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1月31日17∶00时。
3、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2月7日17∶00时。
四、申报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
(1)必须是申报单位在莞在职科研(医务)人员。
(2)原则上须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资助额度要求
(1)申报“人口健康”领域项目时,申请的市财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护理类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生态环境”、“现代农业”、“公共安全”、“其他”领域项目时,申请的市财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经费配套要求
(1)非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申报项目时,申报单位的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经费的比例应不小于1:1,须提供《项目实施管理与自筹资金承诺函》。
(2)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申报项目时,申报单位可无需新增自筹经费投入。其中,市财政全额供养的高等院校申报项目时,须有1家(含1家)以上的东莞市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且参与方须按照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确定项目自筹经费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参与方原则上应该分配占有不少于30%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同时须出具《参与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参与方为企业的,项目自筹经费与所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比例不少于3:1,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所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比例不少于1:1。参与方为非企业单位的,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所分配的市财政项目资助经费比例不少于1:1。
4、申请数量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按以下要求组织申报:(1)三甲医院最高不超过5项,其他医院不超过3项;或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在莞在职医务人员1:5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在莞在职科研人员1:5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5、申报材料要求
重点项目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查新报告;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证明材料);
(5)项目组成员职称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7)如有参与单位,则需提供合作协议;
(8)承诺函;
(9)其他相关材料。
(二)一般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在莞在职科研(医务)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中级(含)以下职称人员担任。
2、申请数量要求
医疗卫生单位按以下要求组织申报:(1)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莞在职医务人员1:100比例组织推荐申报,申报单位人数不满100人的可申报1项;(2)对上年度获市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医疗卫生单位,每获1项(需提供获奖证明),可增加1项申报指标;(3)开启临床护理专项,仅限护理人员申报,其中三甲医院不超过3项,其他医院不超过1项。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按中级(含)以下在莞在职科研人员1:50比例申报,由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比例组织推荐申报。
3、申报材料要求
一般项目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下达文件等证明材料);
(6)如有参与单位,则需提供合作协议;
(7)承诺函;
(8)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填报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申报单位具体项目负责人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书。对于首次使用系统的单位需先来我局登记注册获得“单位管理员”账号,项目负责人需在网上“医院/高校个人申报人”处进行注册获得“个人帐号”。对系统使用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二)审查
各项目负责人进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书填写并提交,由单位管理员、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审查。
(三)报送
经市科技局网上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打印书面材料并经签名、盖章后报送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重点项目的书面材料一式5份,一般项目的书面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申报项目前需仔细阅读市政府出台的“科技东莞”有关管理文件和资金使用规范,遵循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申报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及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的项目若有多方参与,申报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晰各方任务、节点目标、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项目产生的专利、论文等成果必须归属东莞。
(四)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最多仅能申报1项项目。
(五)项目实施期原则上须在2年内完成,农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最高可延长不超过5年(含延期)。
(六)申报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等。对于填报的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
(七)以论文发表为考核指标的,发表论文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须是项目组成员。(2)参加学术交流会的论文需在验收时提供学术会议所发证书。(3)发表的论文要求统一标注项目获得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立项或东莞市社会科技发展(一般)项目立项。
(八)通过网上审核的项目,申报单位应自行打印书面材料,并在封面、申请单位情况表(申报单位、参与单位)、申报单位审核意见处盖单位公章,项目组成员需在打印后的申报书中签名确认。所有书面材料(含申报书附件)必须按时送到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过机,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申报。
(九)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十)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须自行留底,已经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2、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