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3号)相关规定,现就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催办验收结题事项通知如下:
一、催办范围
到期未验收的前期资助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应尽快按规定提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可按照市科技创新委相关专项类别统一要求的时间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方式
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专家函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
三、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请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管理系统(网址:http://pm.gzkj.gov.cn)填写验收书,提出验收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传系统,在线提交至组织单位审查。验收材料包括:
在系统填写的: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系统上传的:
1.项目合同书扫描件。
2.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如无下达经费,可不提供)。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研发情况、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4.证明技术指标完成的材料(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研制样品、样机的图片和数据);证明经济指标完成的材料(如销售收入明细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复印件)。
5.项目在合同执行期内所取得的新产品、成果、专利(授权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各类证书、许可证等,如新药证书或临床批件,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材料复印件。
6.经费到位、经费支出的材料。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含项目新增经费到位情况表、项目新增经费使用汇总表、项目新增经费使用明细表,见附件1),提供1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支出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交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2);财政支持经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1)。
(二)项目组织单位审查。
项目组织单位在线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完整性及合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组织验收,审查不通过的返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
(三)组织验收。
验收材料通过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由组织验收单位受理验收材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在系统上传专家验收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应准备以下验收材料供专家评审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验收材料(其中一般项目打印一式四份,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打印一式六份),加封面、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报送组织单位盖章后,其中1份送至组织验收单位,其余材料于当天带至验收评审现场。
(四)验收结果。
对验收评审意见为建议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办理项目合同终止。
对验收评审意见为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后确认验收结论。
验收结果和验收专家名单按规定公开。
(五)材料归档。
验收通过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和附件材料,分别由市科技创新委、组织验收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留存归档。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后,凭成果预登记号到相关服务机构领取《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四、注意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合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创新委可实施合同终止。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降低项目承担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二)各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提交验收材料并审查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对无法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单位应督促其办理终止申请,或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终止申请。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