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办产函〔2016〕31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2017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动漫企业认定是落实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文化厅(局)要认真研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开展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国税、地税、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本通知所附申请材料清单组织企业按要求报送材料。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通过所在省文化厅统一上报。
二、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要积极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认真履行初审职能,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请各地文化厅(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以寄出日期为准),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逾期不再受理。
三、动漫企业年审工作
各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动漫企业年审工作。重点动漫企业年审由省级认定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核(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见附件2)。请各地文化厅(局)于9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动漫企业年审报告和初审后的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动漫企业年审报告中应分别列明年审合格、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及推荐参加年审重点动漫企业名单。
对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在年审报告中说明。对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和动漫产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建议,可在年审报告中一并提出。
动漫企业年审不合格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各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重新核发证书,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重点动漫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省级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后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审核处理。
请各地文化厅(局)依托年审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填写《动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第一项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此项税收政策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争取相关政策的延续,请各地文化厅(局)依托年审工作,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沟通,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在年审报告中予以体现,内容包括:1.本地区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情况;2.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增值税退税情况;3.动漫软件出口免税情况。
四、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
已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进口免税资格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4),2016-2017年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厅(局)提出年审申请(年审材料清单见附件5,企业名单见文产函〔2016〕1354号文件)。请各文化厅(局)按照办产函〔2016〕315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申请材料和已获得进口免税资格企业的年审材料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推荐函,列明推荐企业名单。
不提出年审申请的企业,将列入年审不合格企业名单,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
五、申报方式
2017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报送与电子材料在线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相关制式表格可在文化部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下载。经所在地文化(厅)局审核同意推荐的动漫企业认定、重点动漫企业年审、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认定和年审申请,申请企业应及时登录文化部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平台按要求在线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 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
文化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