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重新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2月13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专利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配合执法的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裁量结果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分别适用情节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重划分详见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按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六条 在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配合执法的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结果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80%至Y的区间内进行处罚(Y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区间的下限,下同)。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至[Y+(X-Y)×30%]的幅度内进行处罚(X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区间的上限,下同)。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或者拒绝、逃避、妨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五)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X-Y)×70%]至X的幅度内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按照减轻处罚处理;
同时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情节的比重,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局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本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六条 本局对行政处罚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组成合议组进行合议,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提出自由裁量处罚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审批后作出最后决定。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种类、处罚数额等进行决定。
本条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对行政相对人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案件。
第十七条 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本局实施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独断专行、宽严失度、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
(二) 违反本规定,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三) 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或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
(四) 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五) 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六) 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局追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一) 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本局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监督审查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和评审,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责令其纠正。
本局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本局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纳入机关绩效评估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局建立行政处罚执法投诉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处罚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本局接受市政府法制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规定及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