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于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