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经发局,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和《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相关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软件企业可通过在所属国税机关备案,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目前,2017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材料提交时间
凡需申报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间内向所属国税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其中:
参与第一批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企业应于3月6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参与第二批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温馨建议:请企业尽可能参与第一批备案,因为材料经我们核查后,如需补充提交,仍可赶上第二批备案的时间。
二、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4、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8、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8、自成立年度起所有年度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主表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予以承诺;
10、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