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创新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能力的意见》(教高〔2014〕2号),为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提升服务外包产业人员素质,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9日
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在广州市具备有关办学或培训资质和条件,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相关技术人才项目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企业设立的可面向社会服务的培训机构以及高等或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定制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第四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由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办学或培训资质;
(三)具有开展国际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承担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赢利培训。上一年度开展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200课时以上),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60%以上就业于软件或服务外包企业;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学体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办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服务外包教学和科研能力,有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的培训教程体系和实训体系;
(五)在广州地区具备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安全规程;
(六)具有稳定的服务外包相关专业专、兼职培训师资队伍,专兼职授课老师不低于10名(其中专职授课老师不低于5名);
(七)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有规范的考核制度;
(八)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核算真实清晰,且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九)上年度在业务经营、财务税收、劳动保障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提交材料:
(一)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办学相关资质证书或职业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受训学生名单、培训专业和就业情况;
(五)培训场地和设备情况;
(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课程体系和实训体系目录;
(七)师资队伍名单、职称及教学专业;
(八)已开展的培训情况报告(含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学员考核证书等材料);
(九)上一年度财务管理和财务状况材料;
(十)认定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办理一次。由市商务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合格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培训机构的申报受理和核实工作可由市商务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商务委委托受理机构。
(二)审查
市商务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三)公示
市商务委对拟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市商务委政务网站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网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简况、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布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发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推荐申报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培训支持;
(二)对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广州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服务外包扶持资金按培训人员数量给予培训机构一定数额的费用支持;
(三)对培训机构设立的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等建设和运营费用,按照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扶持;
(四)其他服务外包政策。
第九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帐务处理。
第十条 每年3月30日前,市商务委对被认定的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受训人员获得资质证书情况、培训人才就业情况、委托单位评价情况、收费情况等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当年度服务外包资金不予安排,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其认定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