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和广州市开展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要求,我委起草了《广州市服务 贸易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服务贸易公共 平台资金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市服务贸易相关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单位、 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9月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lihui@gzboftec.gov.cn
2.传真:020-88900725
广州市商务委
2016年8月24日
广州市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贸易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广州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提出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拟定年度发展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发展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申报主体必须是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两年内在商务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无违规行为的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重点项目,以及对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
(二)认定服务贸易重点示范区和示范基地。
(三)认定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
(四)支持服务贸易各相关领域企业开展服务出口品牌建设、国际认证等服务国际化经营。
(五)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公共技术研发、营销平台、认证平台、检测平台、培训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
(六)开展服务贸易专项统计、统计系统建立和维护,产业研究及调研。
(七)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八)其他应予扶持的方向。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对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重点领域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二)对被认定的服务贸易重点示范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被认定的服务贸易重点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三)对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的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
(四) 对服务贸易各相关领域企业开展服务出口品牌建设、国际认证等服务国际化经营,均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开展服务国际化经营提供融资支持,按不超过保费率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参加国际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参会参展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对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公共技术研发、营销平台、认证平台、检测平台、培训平台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开展服务贸易专项统计、统计系统开发和维护,产业研究及调研给予支持。
以上第(三)、(四)、(五)条,申报主体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资金申报信息,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受理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提供相关项目计划、发展规划、业绩说明、绩效评估等材料;
(四)申报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供上年度服务贸易业务合同、外汇收入申报单、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保单、与咨询认定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票据和转账凭证等;
(五)申报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供参展参会的通知、合同、参加情况、票据和转账凭证等;
(六)申报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供公共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运营方案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平台建设成果、公共服务情况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已购买的设备、软件清单、票据及合同等;
(七)申报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供相关的合同、研究报告、票据和转账凭证等。
(八)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商务委负责根据发展资金管理审核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发展资金安排方案,并经委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一条 经评审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在市商务委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委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会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对确定支持的资金项目,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配合市商务委按以合适方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拨付通知后,到所属财政局办理发展资金划拨手续。有关企业收到款项后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 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第(六)条所述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违反,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收回资金,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5年内停止其申报发展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各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市商务委应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发展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发展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检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制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具有综合性示范效应的行政区或国家级产业园区。示范区经广州市服务 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授予“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某某示范区”称号。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某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由领导小组审定,授予“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某某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条 市商务委负责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促进和考核的具体工作,会同服务贸易领域的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划内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和促进工作,不断加大推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重点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贸易领域。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制定了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二)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产业特色,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和推进方案,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集聚度较高。
(三)集聚2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且上一年度实现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3亿美元或服务贸易业务增长率达到全市增长水平;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市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四)所在地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服务贸易产业发展。
(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服务贸易业务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制定了基地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二)基地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已落户服务贸易企业10家以上。
(三)入驻企业中,服务贸易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数的50%以上;或上一年度基地服务贸易业务执行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上一年度基地服务贸易业务增长率达到全市增长水平。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专门人员从事服务贸易业务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
(六)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七)申报当年未发生30人以上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示范区认定程序:
(一)申报示范区的所在区政府或国家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向市商务委申请;
(二)市商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第五条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合格的,由市商务委于7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报市政府认定并授予称号。
第八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商务委申请;
(二)市商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第六条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合格的,由市商务委于7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认定并授予称号。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二)《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示范区(示范基地)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
(四)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五)所在地政府推荐意见;
(六)其他材料。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市商务委牵头,联合各领域职能部门对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开展服务贸易业务进行指导和考核;对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给予优先政策支持,鼓励各区给予配套支持,并出台具有自身特色的促进政策。
第十二条 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应建立服务贸易动态监测体系,定期组织相关企业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商务委牵头,于每年第四季度发布考核通知。考核采取会议答辩、材料审核方式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在年底前对示范区和示范基地作出考核结果。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在市服务贸易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撤销其称号。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授予的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培育和发挥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广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我市服 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广州市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根据行业管理特点,牵头会同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本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且规模较大,或在服务贸易领域居于前列,能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广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性,对我市服务贸易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运输服务,旅游,建设,金融保险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业咨询服务(包含法律、会计、广告、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包括环保、检测等),文化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医药与健康服务等。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2.从事服务贸易业务;
3.及时向广州市商务委员会真实、完整填报业务统计数据;
4.近两年在商务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劳动保障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二)申请“示范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服务类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旅游类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建设服务类企业上年度建设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4.金融保险类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5.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类企业上年度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6.专业咨询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专业咨询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7.技术服务类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8.文化和娱乐服务类企业上年度文化和娱乐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9.体育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体育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0.知识产权类企业上年度知识产权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1.医药与健康服务类企业上年度医药与健康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服务类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旅游类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从事旅游类新业态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3.建设服务类企业上年度建设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4.金融保险类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5.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类企业上年度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6.专业咨询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专业咨询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7.技术服务类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或从事技术服务类新业态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8.文化和娱乐服务类企业上年度文化和娱乐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或从事文化和娱乐服务类新业态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9.体育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体育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10.知识产权类企业上年度知识产权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11.医药与健康服务类企业上年度医药与健康服务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服务出口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请“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范围,服务贸易发展情况,行业特色、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说明);
(三)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主要服务贸易合同复印件(如为其他语种需附中文译本);
(五)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收付汇凭证等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汇总表(申报单复印件按编号排序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
(六)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服务贸易相关数据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出口收汇情况、服务出口增长情况、服务出口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八)各行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通知所提到的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通知。由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发申报通知,并联合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企业申报,并在政府网站进行通知公告,由企业提出申报。
(二)报送。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或委托受理的评审机构。
(三)审核。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市商务委员会或负责受理的评审机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推选出“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四)公示。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会审后,将在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或广州市商务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负责受理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由负责受理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广州市商务委员授予认定证书。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广州市有关支持行业发展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已获认定的,取消其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资格。
第十条 广州市认定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申请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服务贸易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意见》(粤府〔2013〕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38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贸易公共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公共平台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广州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公共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服务贸易统计平台、公共培训平台、产业促进平台等已投入的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以及有关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和公共活动费用的专 项资金。
公共平台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购置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项目研发人员开发费用等;公共平台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网络租赁、系统维护、软硬件 升级、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费用;公共活动费用主要指我市开展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以及资金项目管理等 费用。
第三条 公共平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跟踪监督及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配合市商务委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类型
第五条 公共平台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广州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管理机构、中介组织和其他服务贸易公共服务机构;
(二)具有相关的服务贸易行业背景,拥有与服务贸易领域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拥有开展公共服务的仪器和设备;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三)应拥有与平台建设和运营所相应的自有资金;
(四)应积极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第六条 公共平台资金资助项目范围:
(一)公共平台的领域涵盖运输服务、旅行、建设、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服务(维修、维护和加工)等领域。
(二)公共平台资金资助项目应具备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的特点,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扩大服务企业规模,为我市服务贸易产业提供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支撑。
(三)公共平台项目应突出创新性和示范性。在各自领域实践中具有标杆性作用。
(四)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已建设完成的项目。而服务贸易统计平台、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公共活动可采用事前方式给予支持,其它对推动我市服务贸易产业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市商务委委务会议批准也可采用事前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公共平台的类型:
公共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服务贸易统计平台、公共培训平台、产业促进平台、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和公共活动。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服务贸易整体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系统测试和验证等公共服务;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公共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是指收集分析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服务贸易技术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一个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供求对接和交流服务。
(三)服务贸易统计平台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健全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开展重点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国别贸易信息库;加强与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的数据信息交流,定期发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四)公共培训平台是指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培训,为服务贸易企业的发展培养人才;开展服务贸易人才交流、招聘和引进服务,为服务贸易企业引进人才;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人才储备信息。
(五)产业促进平台是指具有服务贸易产业的展示和交流对接的国际性平台。该类平台为在我市举行,由政府、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举办;或平台名称冠名“广州”,并由市商务委参与的,为推动产业发展的服务贸易相关会议及展览活动。
(六)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和公共活动主要包括:在我市建立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开展服务贸易促进活动和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以及服务贸易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专家评审、业务培训,项目验收和项目审计等活动。
第三章 平台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服务贸易公共平台的实际业务内容给予资金支持:
(一)按照第二条所列的公共平台建设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公共平台运营费用按不超过有关费用的50%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新认定的市国际服务贸易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三)产业促进平台按照单个项目的有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服务贸易统计平台、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和公共活动根据申报项目预算,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资金申报信息,申报项目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申报与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项目申报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整。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公共平台建设费用支持的,需提供:
1. 广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书;
2. 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公共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运营方案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平台建设成果及提供公共服务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4. 公共平台涉及的有关费用。属于已开发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已购买的设备、软件清单、票据及合同(协议)等;
5. 其他应申报材料。
(二)申请公共平台运营费用支持的,需提供:
1. 广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书;
2. 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公共平台实际运行成果及提供公共服务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4. 公共平台的网络租赁、硬件维护、软件升级、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运营费用支出情况有效会计凭证及依据;
5. 其他应申报材料。
(三)申请产业促进平台支持的,需提供:
1. 广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书;
2. 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产业促进平台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4. 有关批准文件;
5. 其他应申报材料。
(四)申请服务贸易统计平台、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和公共活动费用支持的,需提供:
1. 广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书;
2. 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 开展服务贸易统计、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和公共活动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等;
4. 其他应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公共平台项目每年组织评审。公共平台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由市商务委或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中介组织实施。
第 十三条 公共活动项目由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申报公共平台项目先由市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扶持项目,并在市商务委政务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委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会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十四条 公共平台资金除服务贸易统计、服务贸易产业研究、公共活动及经批准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采用事前方式给予支持之外,原则上仅支持已建设完成的项目,采用事 前支持的公共平台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资助之日起1年内向市商务委书面报告项目(包括公共活动项目)实施情况和公共平台资金使用情况,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完成 后,应向市商务委提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由市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对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市商务委批准,可延期半年验收。对验收不 合格的建设项目,收回支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 条 公共平台资金专款专用。公共平台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违 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等有关规定收回资金。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在5年内取消其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