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上报与审核
(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一份)。
(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及省级商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四)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1-3,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
(五)2016年新疆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执行。
附表1-1: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1-2: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1-3: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事项申报指南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对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1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二)有关要求。
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应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方案,加强对现有公共资源的统筹利用及社会资源的协调引导,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同时,根据《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支持方式。
对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给予定额补助,资金用于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单一窗口”、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 (一)支持对象。
具备一定实力,通过完善“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以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不少于5个,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际仓储物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境外通关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其他企业所需便利化服务。
2.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其中2015年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1000家。
3.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辐射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1.贷款贴息。对企业2014年、2015年开展以上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
2.资本金投入。按照不超过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实收资本的20%给予注资支持。
(四)申请材料和程序。
1.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央企业通过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包括:(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业务开展及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具体规划,内容包括:业务开展预计规模、完善措施、实施时间、分年度业务安排、预计成效等,以及申请支持事项及金额;(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应提供取得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申报项目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2.有关地方企业项目,由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选择地开展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利用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指南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对象。
1.经国务院批准的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建设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经国务院批准的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二)有关要求。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根据《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并发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现有平台资源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支持方式。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原21个)2015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并综合考虑新扩围示范城市(10个)及服务贸易试点地区(15个)产业发展情况,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定额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方面。
二、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一)企业申请条件。
1.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4.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企业应在试点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2-1)及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2)及电子数据。 5.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与审核要求。
1.有关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
2.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进口贴息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3.各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4.各省级商务部门在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撰写《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服务进口业务的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附表2-1: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2-2:2016年服务进口贴息申请表
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通过“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2-3。
3.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5.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支持内容。
支持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主要包括: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1.请各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地区资金使用细则,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2.各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3.各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4.各省级商务部门在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撰写《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四、技术出口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5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1.请各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往年做法,要求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等,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各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3.各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4.技术出口贴息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商务部门撰写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