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6〕144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和管理,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开展我市2016年度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孵化器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七)毕业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九)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及孵化器专业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
(十)其他证明材料。
纸质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每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广州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提交到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窗口。受理窗口设在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三)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并形成认定建议意见。
(四)市科技创新委公示专家评审意见,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根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4号)的规定,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与相应的奖励。
四、时间安排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批评审,第一批的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4日,第二批的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办理时间自受理截止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附件: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doc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