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6〕90号
广州高新区及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6〕88号)和《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5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所有纳入我市登记范围的众创空间,包括:
(1)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支持体系的众创空间;
(2)认定为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众创空间;
(3)经我市登记的众创空间。
二、评价内容
根据《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各众创空间2015年度基本服务、创客(项目)集聚度、科技创新服务、创业融资及孵化情况、创业教育培训和创新创业活动、创业导师队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程序
(一)众创空间自评。众创空间按照2015年工作实际和发展情况,依据《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并撰写《众创空间年度发展报告》,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材料提交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主管单位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众创空间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集中报送至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三)专家评价。市孵化协会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开展评价。评价专家组由3名技术(含管理)专家及2名财务专家组成,采取会议评价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价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发布评价结论。市科技创新委对评价结论进行发布。评价结论根据专家评价分数进行分档:优秀指80分(含)以上;合格指60分(含)到80分;不合格指60分以下。
四、评价结论应用
根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若干办法》的相关规定,年度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评价的众创空间,暂停其2016年度申报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的资格;年度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五、其他事项
同时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管理的众创空间,只需参加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其绩效评价结论同时作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依据,评价优秀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自评表(见附件2);
(二)众创空间年度发展报告(撰写提纲见附件3)。
(三)相关佐证材料(有关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绩效评价材料需要一式三份,每份材料需附上目录并加盖封面章(封面见附件5)和骑缝章,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
七、时间安排
5月13日前,众创空间完成自评并按照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至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5月20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和推荐,汇总报送至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6月20日前,完成专家评价工作;
7月初,发布评价结论。
附件:1.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体系.doc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