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广州地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组字〔2011〕30号,以下简称《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 施办法(试行)》),现就2016年申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Oversea Study Program of Guangzhou Elite Project,简称GEP)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目的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报工作依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是瞄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 领域,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公认的一流高校及其相关专业,师从国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的导师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 联合培养;通过跟踪管理,培养各领域的拔尖人才,使我市在未来城市发展的激烈竞争中获得先发优势。
二、申报类别与范围
(一)本项目选派类别包括:
1. 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60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2.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期限以联合培养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本项目培养类别包括意向培养和定向培养两类。意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具有学成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服务单位的留学生;定向培养人员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广州的服务单位的留学生。同等条件下本项目优先资助定向培养留学人员。
(三)本项目留学学校、专业范围及生源。
1. 留学学校:原则上应为全球列前15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或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2015年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2016年QS世界大学 综合排名、2015-2016年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为参考,详见附件1)。申请院校不在教育部公布的海外正规院校名单中不予考虑。
2. 留学专业: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的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留学专业应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业,包括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科技服务业、会展业、商务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产 业、健康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教育产业、房地产业、饮食业、汽车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石化产业、先进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 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的相关专业。
3. 生源:本项目接受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在册学生,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
为落实《广州市与北京大学开展“菁英计划-资助北大研究生留学”专项合作协议》、《广州市与清华大学开展“菁英计划-清华专项”留学项目选派留 学生合作协议》(下简称广州市与北大、清华专项合作协议),今年继续接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册优秀学生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广东生源学生。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意向培养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由市财政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市财政资助经费从“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本项目资助选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并提供往返1次的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欧美地区人民币0.8万元,亚洲及澳洲地区人民币0.6万元。生活费的资助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月。
(三)一经接受“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经费资助,申请人一律不得接受其他任何项目的资助,否则,视为违约。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学习、工作中表现突出,自愿在学成后回国为广州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 申请人派出前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1981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提交留学国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前往英语国家的申请 人要求参加国际通行标准化英语考试,学术类雅思成绩6.0分或以上,托福考试79分或以上;前往非英语国家的,要求达到该国院校录取要求的语言成绩证明或 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的次年6月之前。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在社会志愿工作及团队协作项目中有突出表现的申 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 身心健康。
(二)具体条件。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还须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册学生。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应为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派出前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有学术研究成果的优先选派。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全日制非毕业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为自然科学类的,原则上需在SCI、EI、ISTP期刊(任选 一种)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或者获得1项以上(含1项)专利授权;人文社科类的,原则上需在SSCI、CSSCI、A&HCI(任选一 种)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或者1篇(含1篇)以上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申请时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翻译件(须申报单 位盖章)、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需国内外导师签字)、就读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学籍证明、相关学术成果复印件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的说明。
2. 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所在任职单位的同意派出函及同意按照《广州 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承担40%留学费用证明。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其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与所有申请人员一致。
五、申报限额
本项目广州地区不限额申报。其中,“985”高校申报的联合培养博士生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申报数的60%;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适当放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推荐参与申报的人员,与广州地区申报人员一同参与评审。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任职单位须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书》(附件2)、《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附件3)及相 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人员简介提纲》(简介提纲见附件4)一式一份,《2016年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5,院校 加盖研究生处公章;企事业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式一份。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人员如无法在规定的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的,须就读院校、科研机构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交所在任职单位的同意派出函及同意按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承担40%留学费用的证明。
七、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根据本通知关于院校资格和专业范围要求与国外院校取得联系。
(二)有意申请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人员,请与定向培养单位协商,做好签订协议的准备。有意与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申请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人员, 可登录广州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gzgz.gov.cn),了解有关企业的情况。成功签约的定向培养人员本项目将给予适当倾斜。
(三)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人员,请自行登录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gzpi.gov.cn /vsgzhr/login_lx2.aspx)“留学人员信息系统”填写材料,经由申报单位登陆系统初审并提交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复审,待复审通过后 申报人员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申报材料并打印。材料中必须明确所读国外院校的中英文全名(含分校或学区)、攻读专业及国外导师姓名及其简介。
(四)请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在项目截止申报日期前,对本单位学生、在职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送广州留 学人员服务中心(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同时将电子版以及申报书和附件材料pdf格式文件发至xmb@gzscse.gov.cn, 并以申报单位名称作为文件名。
八、有关要求
认真核对提交资料。申报人提交的每一项信息、资料,提交前都必须认真核对、准确无误,申请材料未经申报单位审核、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申报人的责任,并取消申报单位当年的申报资格。
严格履行申报承诺。项目申报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前应认真查阅本通知各项要求,一经提交申请,视为申请者承诺遵守《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和本申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在留学中严格履行各项约定。
严肃选派工作纪律。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进入评审程序后,一律不得进行申报资料的变更、补充;入选资助名单后,不接受申报人员对申报专业、留学期限、导师的变更申请;非不可抗因素,签约后不能按申报项目实施留学的,将按违约处理。
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