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粤中小企〔2010〕37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3〕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穗府〔2012〕3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下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法人实体。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以下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的专业平台:
(一)信息类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类服务。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网络推广、市场推广等公共服务。
(三)创业类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类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类服务。提供融资信息、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管理。
第二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内依法注册成立,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已经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均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第五条 申报材料。凡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前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内容须包括服务收入情况;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五)《示范平台申请表》;
(六)《示范平台近年建设情况汇总表》,以及专业设备投资明细清单;
(七)《示范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
(八)《示范平台近年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表》,以及10家中小企业服务评价意见;
(九)其他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认定证书、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单位向本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社会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入围名单,并通过“广州工信网”、“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认名单。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市中小企业局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对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市中小企业局行文公布。
第三章 示范平台扶持
第八条 称号认定。市中小企业局对经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
第十条 宣传引导。优先在市中小企业局政企通平台推广示范平台的优秀经验,推动中小企业更多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示范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提交运营情况总结,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示范平台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申请复核。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复核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撤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一)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示范平台称号的;
(三)一年内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活动的;
(四)未按时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工作信息的;
(五)三年期满不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区示范平台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平台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由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穗经贸〔2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