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2015〕16号
各区科技、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促进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穗转化,市科技创新 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 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
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穗转化,根据《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5〕4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穗府〔2015〕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产生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赋予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其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此不再审批和备案。
第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可授权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转化科技成果。
高校、科研院所可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合同,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事项。
成果完成人(团队)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按照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并在科技成果处置后1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所在单位。
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成员为高校、科研院所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其实施或参与实施成果转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分配,按照《广东省经 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5〕4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转化实施、参与分配行为由高校、 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人员的转化实施、参与分配行为由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核定。
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分配。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
(一)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分为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处置合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合同由高校、科研院所与受让方签订,或者授权成果完成团队负责人与受让方签订。
(三)处置存档。处置合同签订后,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表(见附表)、处置合同原件由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各自存档。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分配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中,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入分配比例可不低于70%。
团队内部所得现金或股权收入的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经团队成员协商一致签字确认。
现金收入的计算额度是指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所规定的合同标的。
股权收入是指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所获得的股权收入。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入分配部分,可按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处置,直接将现金收入或股权收入分配到个人。现金收入奖励支出部分, 另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单独据实核定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发放。
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为科研事业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形成股权的,应纳入单位有形资产进行管理。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八条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的,获奖的科技人员取得新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获得股权形式奖励的科技人员,在取得新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股份和出资比例30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合同;
(二)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三)新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获奖人员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第十一条 获奖人员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分配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和成果转化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部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包括对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团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