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23日
佛山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营造适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佛山市辖区内符合法律法规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创新创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应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市科技局按职能负责统筹做好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规划、组织认定、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 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佛山市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和行业龙头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市、区、镇多级联动,择优扶持新创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和承担市、区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优先推荐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区各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第七条 对研发基础好、运行管理顺、综合实力强、辐射带动广,且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各区财政原则上应给予相应比例配套经费扶持。
第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所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及转化科研成果项目等,同等条件下市、区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科研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以及佛山市和所在区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落户、福利、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区有关部门优先审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根据上年度已缴纳的上述税收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后,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
第十五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扩大其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其在一定经费额度范围内使用内部科研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投资的权限,以及在科研项目内部各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权限。
第十六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具体可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投入的项目建设经费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壮大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加大对高科技、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向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市、区各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以事业单位形式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盘活资产,筹集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资金,允许其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直接以资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机构融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营造适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2、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等文件精神。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各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扶持。
2、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科研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3、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5、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根据上年度已缴纳的上述税收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6、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扩大其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其在一定经费额度范围内使用内部科研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投资的权限,以及在科研项目内部各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权限。
7、允许以事业单位形式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直接以资产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机构融资。
三、主要内容及条款解读
第一条主要表述扶持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及目标。
第二条阐述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原则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提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营模式。
第五条提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组成模式。
第六条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第七条明确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通过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八条建议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团队、平台、项目和专利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提出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科研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提出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引才、留才和育才等方面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二条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的土地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的设备进口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的服务合同增值税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提高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出赋予其一定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第十七条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的创业风险投资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鼓励利用科技金融结合的手段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以事业单位形式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盘活资产。
第二十条明确了扶持办法的解释机构。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扶持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