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韩双边政府间协议和会议纪要,现征集2016年度对韩国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简介及目标
为推动两国科技创新合作向更深层次提升,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两国经济发展和两国友好关系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两国科技与产业技术进步,经中韩两国有关政府部门协商,征集2016年度科技合作项目建议。
二、项目类型
(一)科技联合研究项目。
1. 宗旨。
根据2014年中国和韩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本项目旨在支持两国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 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项目须具备技术先进性和较强的创新性,具有技术输出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就合作项目 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投入能力。
2. 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
根据双边政府间合作协议,本次项目建议征集重点领域为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干细胞与再生医学)、ICT(移动通信、全球卫星定位)、纳米材料(高强度纳米结构材料)。
3. 项目经费及期限。
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中国科技部和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分别提供给各自项目承担单位。
(1)单项项目经费上限与支持数目:每个项目建议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共支持不超过6个项目。
(2)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大型产学研联合研究项目。
1. 宗旨。
根据2014年签订的《中国科技部与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关于开展大型产学研联合研究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本项目旨在支持两国大学、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已 有的合作基础上,通过实践,共同执行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商业化进程,解决中韩两国共同面对的社会发展问题。项目须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基于需求导 向、解决方案导向、市场导向,开发具有商业化潜力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就合作项目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 具备相应的研发投入能力。
2. 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
根据双边政府间合作协议,本次项目建议征集重点领域为生物技术、新材料(纳米技术)。
3. 项目经费及期限。
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中国科技部和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分别提供给各自项目承担单位。
(1)单项项目经费上限与支持数目:每个项目建议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900万元人民币,双方共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
(2)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为3年。
(三)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1. 宗旨。
根据2013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大韩民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加强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本项目旨在支持两国企业在已 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须具有商业前景、社会效益良好并为两国产业发展带来共赢的合作研发项目,合作内 容为新产品、新工艺的联合研发。具有技术输出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就合作项目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投入能力。
2. 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
根据双边政府间合作协议,本次项目建议征集不设领域限制。
3. 项目经费及期限。
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中国科技部和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分别提供给各自项目承担单位。
(1)单项项目经费上限与支持数目:每个项目建议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双方共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
(2)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面提交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
2.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 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有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项目建议提交方法。
1. 项目建议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17时整。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1月15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