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科技部与欧盟科研创新总司关于设立中欧科研创新共同资助机制的共识以及双方在中欧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达成的协议,现征集2016年度对欧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中欧互为重要的科技与创新合作伙伴。欧盟经过改革于2014年正式启动了“地平线2020计划”,中国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正在进行中。改革期间,为继续 落实好中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中欧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合作,中国科技部与欧盟科研创新总司就建立科研与创新联合资助机制达成共识,双方形成了联 合资助机制的指导原则,就联合资助机制下共同征集中欧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合研究项目的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 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 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立足发展需求、体现优势互补、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
二、项目建议征集说明
(一)项目建议征集范围。
由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处于过渡阶段,且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已于2014年初启动,为贯彻改革精神,体现中欧共同资助原 则,根据前述中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本次项目建议征集设两个申报截止日期,第一个是2016年3月31日,第二个是2016年7月31 日。征集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已发布的2014/2015工作计划中已获得欧方成功立项的中方申请者,这一部分项目建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
二是“地平线2020计划”已发布的2016/2017年度工作计划中面向中国开放且最终申报截止日期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的项目征集领域和方向 (对于“地平线2020计划”征集指南中设有两阶段截止日期的,本截止日期只征集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已完成第一阶段评审,且向欧方提交第二阶段申 报书的项目)。
三是“地平线2020计划”已发布的2016/2017年度工作计划中面向中国开放且最终申报截止日期在2016年7月31日 之前的项目征集领域和方向(对于“地平线2020计划”征集指南中设有两阶段截止日期的,本截止日期只征集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已完成第一阶段评 审,且向欧方提交第二阶段申报书的项目)。
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主要包括:农业(含食品)、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空间、航空、能源、健康、交通、水资源、节能减排、先进制造、新材料、可持续城镇化、青年科学家交流活动等。
(二)经费及期限。
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2016年度中国对欧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中方拟资助总经费为2亿元人民币,单个项目中方拟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提交无效。由于2015年处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过渡阶段,经双方科技主管部门协商,欧盟方面已先于中方进行项目建议征集。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欧方已立项的项目。
(4)中方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需写明申报“地平线2020计划”相应的指南编号。
(5)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提交项目建议。
(6)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 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1. 项目建议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统一填报。对于申报第一个截止日期的项目建议,网络填 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申报第二个截止日期的项目建议,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 日。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7月3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 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