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42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原则通过《国家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期基金设立方案》,为调动地方积极性,决定率先在地方启动实体直投基金设立工作,现将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体基金设立过程中,申请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 门联合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下称理事会办公室)提出发起设立基金申请并推荐1家基金管理机构,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报理事会审 定。
二、各省推荐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于12月9日起在财政部),按照《遴选指南》要求编写相应文件。
三、各省应填写《推荐意见表》(见附件2),于12月14日提交申请文件(一式2份)、《遴选指南》要求的各项材料和表格,以及《推荐意见表》(一式2 份),统一报送理事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如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包括纸质文本(A4格式)和电子文本(以U盘或光盘保存,请自行保留备 份,不予退还)一份。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邮政编码:100804。
四、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数量、形式递交的文件不予受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资料审核、竞争性选拔工作。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