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和《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缴税、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方式:申请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补贴的工业企业向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发改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区财政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二) 申报时间:每年上半年由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向企业发布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度我区工业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认证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给予补贴,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五条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补贴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补贴申报材料:
1、 天河区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补贴申请表(附表一);
2、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认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打
印盖章);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申报材料:
1、 天河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补贴申请表(附表二);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打印盖章);
4、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5、 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专项审计报告;
6、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明细表;
7、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六条 补助金额
(一) 高新技术产品补助。对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
(二)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补助。上一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个产值不足1亿元的,按产值的1.5‰给予补助;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1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1‰给予补助;高于(含)5 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5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 0.8‰给予补助;高于(含)10 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95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产值的0.4‰给予补助。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企业收到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资金补贴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专项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 日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的,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
体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