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 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共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人事档案保管补贴 1.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按每份2.6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在待业期内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保管待业期内的人事档案,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管期人事档案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贴 3.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个以上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应占50%以上)招聘团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按每个招聘团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4.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见习匹配会补贴。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主办的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且符合参会用人单位200家以上,提供岗位5000个以上条件的,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定期举办免费就业见习匹配会,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办理未就业登记补贴。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未就业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就业指导并办理未就业登记,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就业推荐补贴。市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机构成功推荐办理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7.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自主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补贴申领服务,按每次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8.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公共创业指导,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申领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公共服务补贴 1.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完成的工作量汇总列表(见附表1),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见附表8)。 2.人事档案保管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将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名单、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档案号和未就业登记编号等情况列表(见附表2),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见附表8)。 (二)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贴的申领 3.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招聘会名称、举办地点、举办时间、参加招聘会企业数、提供空缺岗位数、入场求职人数、达成就 业意向人数等情况列表(见附表3),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当年10月底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见附表8)。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申领 4.举办专场招聘会和就业见习匹配会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招聘会名称、举办时间、地点、参加招聘会企业 数、提供空缺岗位数、入场求职人数、达成就业意向人数等情况列表(见附表3),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每月底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 (见附表8)。 5.办理未就业登记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提出申请,并将未就业登记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未就业登记编号等情况列表(见附表4),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每月底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见附表8)。 6.就业推荐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成功推荐就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学历、专业、接收单位和 未就业登记编号等情况列表(见附表5),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见附表8)。 7.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完成的工作量汇总列表(见附表6),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每月底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见附表8)。 8.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提出申请,并将创业指导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学历、专业等情况列表(见附表7),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复核后,于每月底报送市财政局核准后划拨(见附表8)。 三、各单位要妥善保管有关材料,以备核查;保管期从申请补贴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6个月。在申领专项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资金在市就业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区可参照本通知,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区属机构给予专项补贴,资金由各区自行安排。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表: |
|
1、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贴申请表.doc 2、人事档案保管补贴申请表.doc 3、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专场招聘会(见习匹配会)补贴申请表.doc 4、办理未就业登记补贴申请表.doc 5、就业推荐补贴申请表.doc 6、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doc 7、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补贴申请表.doc 8、 年 补贴申请汇总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