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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扶持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推动我市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发展,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新业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业态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2014〕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12〕43号)精神,安排用于支持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发展资金计划,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配合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发展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
第六条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项目及相关企业,主要包括:
(一)有发展潜力,可大力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的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或集聚区(园区);
(三)建设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公共平台;
(四)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规划、课题研究等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
第七条 发展资金主要采用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补助。对带动性强或发展潜力大的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根据相关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相关规划、课题研究等工作经费类项目采取全额补助。
(二)奖励。对按照市有关规定认定的新业态示范企业、集聚区(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贷款贴息。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项目资金的企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的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新业态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形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编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 项目建设方案和企业相关情况说明;
3.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产权等相关批准和证明文件,项目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
6.有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审计报告;
8.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单位及企业申报材料由单位及企业工商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称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原则上市属国有企业、中央、省驻穗企业的项目由其所在区工信、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资质的真实性应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的程序:
(一)市工信委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二)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市工信委监察室负责委托事项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三)市工信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研究提出发展资金的安排意见,于广州市工信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发展资金项目计划;
如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撤销相关项目获得扶持资金的资格,相应增补项目计划,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各区工信部门、财政局和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视项目进度情况,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类发展资金按财政资金相关规定程序一次性下拨。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赞助、资本投资和福利等方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组织第三方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工信委、财政局参加验收或对主管部门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每年6、12月前将半年自查自评书面报告送项目主管部门。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工信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在每年7月、1月前将资金项目半年自查自评报告汇总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工信委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各区工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申请。各区工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针对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按原计划拨付,或者调整、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一)需变更的情形:
1.项目投资计划较原计划减少20%(含)以上。
2.由于客观原因项目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含)以上。
3.项目建设内容变更。
(二)需撤销的情形:
1.因故停止实施项目。
2.无正当理由项目延期两年以上且未开展验收。
3.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经市工信委、财政局批准,需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对资金进行结算,及时将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资金计划,追缴专项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本发展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一)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对资金项目内容作重大变更或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且未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或终止相关手续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检查项目发现严重问题的。
主管部门因未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发生本条第一款各项情况监督不力的,视情况对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下一年度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