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专利特派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工作,提高我市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专利特派员的作用,强化专利特派员管理,保证专利特派员行动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特派员是指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一定程序,围绕解决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问题,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选聘的,定点定期定向深入园区或企业服务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人才培训、专利战略实施,专利运用和保护等相关专利服务工作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专利特派员要求具备专利代理、维权和保护、投融资、管理制度建设、人才培训等相关经验或资格,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认定,由佛山市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利特派员的选派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 专利特派员选聘(派)应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原则,主要面向佛山市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会员、大专院校、行业内知识产权专家等,在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专家中招聘、引进。
第五条 专利特派员的选派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梳理归类,拿出初步供需方案;
(二)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协议;
(三)召开选派会,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特派员、企业双方签订协议书;
(四)市知识产权局对供需双方备案。
第六条 专利特派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
(二)恪守职业道德,为企业及委托人保守秘密。
(三)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行业水平。
(四)大学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备3年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从业经验。
第七条 专利特派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佛山市专利特派员信息登记表》,交至佛山市专利代理人初审,统一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佛山市专利特派员”证书。
第三章 特派员职责
第八条 专利特派员作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派出代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深入辖内各区、镇街、园区以及协会、商会、企业,开展以下工作:
(一)正确宣传及推广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贯彻各级知识产权管理和扶持政策。
(二)对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帮助其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制度,指导其从事知识产权具体工作。
(三)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的实际问题,如专利申请、维权、技术开发、专利池布局、专利标准化、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战略等实务;
(四)辅导企业专利管理师的培训学习和实践活动,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五)积极开展企业需求调研,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及时反映企业意见和建议;
(六)结合个人研究和企业案例,每年提供1~2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建议或报告。
(七)受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理人协会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用人单位职责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指派专人积极配合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特派员的选聘工作,对特派员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同特派员的联系,针对企业自身状况,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三)对特派员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市知识产权局职责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利特派员的选聘、双向选择、引进工作,联合各大高校,中介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
(二)负责专利特派员在工作中的联系与协调;
(三)负责特派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利特派员任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专利特派员实行“一人一档”的考核管理制度。就其工作态度、质量、效果及社会反馈情况等方面建立管理和考核机制,具体管理和考核内容另行制定。考核不达标者,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解除其专利特派员资格,成绩优秀者,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专利特派员联席会议和汇报联系制度。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召集一次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利特派员创业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召开专利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加强特派员之间的交流。
第十四条 专利特派员不能以个人名义向企业或其员工索取或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顾问费用,应以双方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专利特派员不得将企业专利业务向任何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介绍或委托。
第十六条 专利特派员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能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及时向佛山市专利代理人协会报备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