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11275万元,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公司经过3年 的快速发展,先后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百强榜第二十三名”和国家工信部“工业和通信业推荐的节能服务公 司”。公司依托大唐集团火电资源与市场优势,开展大唐集团系统内外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面向冶金、化工、电力等行 业,围绕节能减排目标,专业从事火电厂以及其他工业领域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和节能改造、电机节能改造、工厂照明节能改造等综合节能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 运营服务。公司拥有已投产及在建项目5个,项目所在地涵盖河北、山西、云南、广西等省份,合同总投资额约5.30亿元。截至目前,公司获得了1项发明专利及11项实用新型专利。
谈及工业余热回收的市场规模,该公司母公司大唐新能源科技产业开发公司总经理杨岗表示,这是一个大市场,“结合这几年我公司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领域开展工作的情况来看,工业余热回收利用涉及的行业繁多,主要有钢铁、水泥、玻璃、电力、化工等7大类。其涉及的规模也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到‘十二五’末,这7个工业行业余热发电装机总量将达到2600万千瓦,将超过三峡电站,相当于现有核电装机总容量的2.4倍。”虽然市场很大,但杨岗认为,从事工业余热回收利用行业面临技术瓶颈、政策瓶颈和用能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这3个问题就像横在路上的三只饿虎,严重制约着行业发展。
中低温(压)余能利用技术待突破
“目 前高温高压的余能利用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中低温或是中低压的余能利用还存在很大问题。”杨岗接着说到,“尤其在钢铁行业,低温低参数余热资源综合利用成为 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的关键所在,包括高炉冲渣水余热、汽轮机冷却水余热、焦化初冷水余热等,虽然温度较低,但是资源总量相当可观。”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杨岗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节能工作者应该根据分布式能源梯级利用的理念,提高余热质量,建设具有一定经济规模效应的地区式热能利用系统;同时注重余热利用 的功能拓展,将余热用于海水淡化或污泥处理等。”
政策上的盲点
首 先是并网问题。这也是大家反映比较普遍的困难之一。“从理论上讲,余热发电是将工业企业多余的余热用来发电,所产生的电量首先用于企业再生产,富裕电量再 卖给电网。但在实际操作中,卖电给电网目前来说十分困难。不仅如此,即便是企业使用自己的余热电力,因为仍需要大电网作为后备电源,因此也必须向电网缴纳 一定数额的并网费用。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余热发电并网难问题仍然突出,并网运行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有欠规范,各地在并网政策的执行上也不一致,导致发 电项目建成后长时间不能投产,造成发电机组的闲置和余热资源的浪费。”
优惠税收政策落实难是政策瓶颈的第二个表现。按照财税[2010]110号 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从文件规定看,营改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免征增值税。由于很多节能设备投入比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其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分享的收入里面含有设备回收款的成分,而用能企 业为了加大自身的进项税抵扣金额,往往会强迫节能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直接支付相应数额的钱款。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被动缴纳了17%的增值税。这样一来,本应该免征增值税的服务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落了空。”杨岗表示,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
杨 岗告诉记者,由于很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是由于当初地方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给与了私营业主很大的方便,“好多项目没有完整的环评就已经在生产,我们 对其进行节能改造后,却由于业主方缺乏必要的文件,项目无法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取得该得的补贴”,这给节能公司造成一块很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是那些 无原则给与用能企业的“方便”政策造成的。
业主诚信缺失给节能公司造成更大损失
杨 岗告诉记者,在项目实际运营中,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不仅包含由业主方减产停产造成项目利用率及收益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很难让业主方承担”;同 时在项目运营期间,“即使项目收益良好,由于业主方的诚信问题,私营业主在回款上也非常消极,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寻找各种理由拖欠应付回款,更有甚者在前 期合作签订合同期间有意设置隐性漏洞和陷阱,拖延减少甚至拒绝支付回款。而这个时候企业很难采取强硬姿态要求业主按期支付回款数额。相对于业主方,公司处 于相当的弱势地位,由于业主方不诚信很容易给公司造成损失,使得企业坏账率高企。”
鉴定合同力图减少损失
在 当前经济环境下,特别是国家在压缩过剩产能之后,大多数的钢铁、水泥、玻璃等厂商生产量降低,效益大幅下降,甚至亏损。如何在这种大环境下,保证项目按时 回款?大唐时代节能的做法是与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每月月底或每季度底支付本月电费。合同中还会规定,如果发电项目因业主方原因无法正常运行,每年要按一定 小时的最低运行时间(如最低6000小时)分享电费,以此保证单个项目收益。“我们也考虑到了电力价格不断上涨的长期趋势,因此会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电费调整,这部分调整的收益我们要享受。另外,我们还通过质押业主设备或抵押业主股份的方式来保障项目收益。”杨岗补充说。
解决问题的建议
实际上,作为轻资产、且常常先行垫付资金的节能服务企业常常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余热发电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在5~7年,有的甚至在10年或10年 以上。但由于项目初始投资额较大,一般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庞大的一次性投资对项目推广和企业发展形成一定阻力。”为应对余热回收利用产业面临的问题,杨岗 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应尽快制定余热发电并网管理办法,规范余热发电机组并网审批程序、上网管理费等,清理妨碍并网不合理的规定。二是国家应支持从事余热利 用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和中小企业集合债,鼓励相关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定向加大对余热发电项目的信贷投入,引导各类创投资金或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国际援 助资金,增加对余热资源利用领域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