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围绕“互联网+”、新材料、新光源、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政府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二节 支持对象和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孵化器、投资机构、在孵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高校等。
(一)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孵化器应已获得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前孵化器试点单位认定,并已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二)投资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金融投资功能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的机构。
(三)在孵科技型企业是指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均在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为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五)创客空间是指实现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使用。补贴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补贴;资助类资金是指经评审,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事项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 补贴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互联网+”主题孵化器建设补贴:对主要引进培育应用云计算、大数据、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等互联网科技型企业的“互联网+”主题孵化器,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企业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客空间建设补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客空间”,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包含装修和设备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投资包含装修和设备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一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孵化器总面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投资企业补偿:孵化器或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孵化器内企业,若投资项目失败,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六)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服务不少于10家企业,按照每聘任一位创业导师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创业导师须到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和经孵化器考核合格。
(七)大学生创业补贴: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创业企业的孵化器,每年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5万元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孵化器年度获得的第六条(四)到(七)款补贴类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认定资助:对运营良好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立项支持的单位不重复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孵化器孵化绩效运营资助:对当年省孵化器运营评价为A等级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资助。
(三)孵化器当年每新认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除外)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四)每个孵化器资助类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附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孵化器扶持专项资金在佛山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财政应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予以配套。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