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科创字〔2015〕92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孵化器的规范和管理,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行登记 制度。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孵化器,经登记后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统计和管理工作范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科技 企业孵化器登记组织和评审工作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 孵化器登记范围
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意纳入我市孵化器培育和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请登记。
二、 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材料。
三、孵化器的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报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包括报送函、孵化器登记信息汇总表和孵化器登记申报材料等各一式一份。
(二)报送时间:孵化器的登记常年受理,各区应在孵化器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公示工作。各区可根据情况在每月25日前集中报送。集中报送地点设在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附件: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doc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