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即将投资创办能源合同管理服务企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的税收政策纳税人也进行了相应的了解,但除此之外,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是否还有其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本文就这方面的相关话题进行小结。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十分重视,先后把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写进了"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 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其中除采取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财税奖 励政策。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 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等文件。各省也相应下发了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文件,这些 文件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奖励办法作出了安排。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 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 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他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奖励标准和支付主体。
《办法》规定: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及支付主体。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申报方式与监督管理。
《补充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二、地方相关政策简介
根据国务院的布置,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备案。各地政府按照《办法》要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本地的相差奖励政策。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在具体奖励办法上是有区别的,这里不能 一一列举各地的政策,现简单介绍一下北京市相关配套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规定:
1.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北京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 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2.申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条件。
北京市将奖励申报分为国家级和北京市两类,其中国家级的,应符合《办法》的要求,申请北京市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2)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3)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5)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6)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7)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8)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奖励标准。
奖励政策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奖励政策,二是北京市奖励政策。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含在其他省市注册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国家奖励政策支持;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只能申请北京市奖励政策支持。
国家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北京市奖励支持方式和标准:节能服务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由市财政负担。
(2)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负担。奖励标准为: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按可 比口径计算,项目节能率15%~25%的,给予项目投资额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25%(含)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北京市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50万元。
4.政府管理平台的建立与分工。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1)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
(2)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
(3)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4)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
(5)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1)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
(2)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3)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
(4)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5)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6)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组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对接,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节能诊断,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分为国家审核备案和北京市审核备案。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审核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
5.奖励申请与审核。
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备案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通过的进入国家审核备案范围;未获得国家审核备案的,按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北京市审核备案范围。已获得北京市审 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申请国家审核备案资格,获得国家审核备案资格后自动取消北京市审核备案资格。
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管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含)以上,须通过经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前审和终审。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按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2158号)执行。